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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广总督周馥批粤路董事叶雨田等禀《遵照商律公举总协理伏求电咨商部奏请准立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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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宪周批
大清两广总督周馥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1906年11月13日

禀悉:查照商律,应先由各股东公同举定董事再举总理,方合办法。前此谤议纷起,以致总理、协理叠请辞退,路事岌岌可危。铁股不交,大局瓦鲜,维持保护,本部堂不能任其责。欲平众心,非将第一期所收股银查验明确,妥储银行,以昭大信,别无良法以善其后。仰候派员查验确实,再行按照各国公司章程督同各绅商妥议办法,以保公益而期永久。所请电谘商部奏派唐侍郎之处,暂从缓议。

此批。九月廿七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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