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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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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
1993年4月29日

民国82年5月13日行政院第2331次会议准予备查
民国82年5月24日行政院台82秘字第15994号函分行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为建立联系与会谈制度,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会谈

海基会董事长与海协会长,视实际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就两会会务进行会谈,地点及相关问题另行商定。
海基会副董事长与海协常务副会长或两会秘书长,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在两岸轮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两会会务进行会谈。
两会副秘书长、处长、主任级人员,就主管之业务,每季度在两岸择地会商。

二、事务协商

双方同意就两岸交流中衍生且有必要协商之事宜,尽速进行专案协商,并签署协议。

三、专业小组

双方同意因业务需要,各自成立经济小组与综合事务小组。

四、紧急联系

双方同意各自指定副秘书长作为紧急事件之联络人,相互联系并采行适当措施。

五、入出境往来便利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所定之事由,相互给予经商定之两会会务人员适当之入出境往来与查验通关等便利,其具体办法另行商定。

六、协议履行、变更与终止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七、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八、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
本协议于四月廿九日签署,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董事长 辜挀甫            会长 汪道涵

中 华 民 国 八 十 二 年 四 月 廿 九 日

本作品来自1993年4月29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董事长汪道涵,在新加坡进行辜汪会谈所签署之(台湾正体版)协议,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不适用著作权,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然而,在新加坡所作时,可能在新加坡有版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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