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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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6年3月21日(非现行条文)
1997年3月21日
1997年4月9日
公布于民国86年4月9日
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5000 号令

中华民国 86 年 3 月 21 日 制定18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9 日公布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500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8 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5 月 30 日 废止18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93751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第十八条制定之。

第二条 (立法目的)

  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长之命,统筹办理有关辅助公教人员住宅及加强福利措施,以达安定生活、提振工作效能之目的。

第三条 (各组室之设置)

  本会设左列各组室:
  一、企划组。
  二、工程管理组。
  三、配售组。
  四、福利组。
  五、秘书室。

第四条 (企划组掌理事项)

  企划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教人员住宅及福利法令之研究建议事项。
  二、关于中央公教人员住宅及福利互助基金之筹措、运用及稽核事项。
  三、关于本会业务之综合企划事项。
  四、关于本会业务之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事项。
  五、其他有关企划、财务及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工程管理组掌理事项)

  工程管理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中央公教人员住宅改建计画之研拟及审查事项。
  二、关于中央公教人员住宅工程之督导、协调及管制事项。
  三、关于本会管有土地、房屋之管理事项。
  四、关于公教人员住宅工程资料之搜集及统计分析事项。
  五、其他有关中央公教人员住宅工程及宿舍管理事项。

第六条 (配售组掌理事项)

  配售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教人员辅购住宅贷款需求之调查、统计、分析及贷款标准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中央公教人员辅购住宅贷款额度之研拟及分配事项。
  三、关于中央公教人员辅购住宅贷款资格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中央机关住宅改建配售及职务宿舍配住之协调及审核事项。
  五、其他有关辅助公教人员购置住宅事项。

第七条 (福利组掌理事项)

  福利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中央公教人员福利互助补助案件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中央公教人员急难贷款案件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中央公教人员文康活动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四、其他有关中央公教人员福利及文康活动事项。

第八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印信、庶务、出纳、公共关系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主任委员)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第十条 (委员)

  本会置委员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长聘兼之,均为无给职。

第十一条 (人员编制)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室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技正一人,秘书二人,稽核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土一人,组员十四人至十六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四人至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二条 (人事室之设置及职掌)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会计室之设置及职掌)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人员选用)

  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五条 (任用资格)

  本条例施行前,本会原依派用人员派用条例审定准予登记有案之现职人员,未具法定任用资格者,得继续留任原职称原官等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六条 (对外行文名义)

  本会对外公文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会行文:
  一、依照局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二、曾经报局核准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

  本会会议规则办事细则,由本会拟订,报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

第十八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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