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局组织法
外观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4月1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4月11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4月26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4月2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38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4月3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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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铨叙部为办理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之收支、管理、运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托办理之事项,特设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运用、风险管理及规划。
-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机构之决定。
- 三、基金年度预算及决算报告之编制。
- 四、基金年度稽核计画之研拟及执行。
-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机构之绩效考核。
- 六、基金提拨费率之调整及其调整幅度之建议。
- 七、基金资讯作业之规划、开发及管理。
- 八、依法接受委任(托)办理其他业务之事项。
- 九、其他有关基金及前款业务之管理事项。
第三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