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实施大陆与台湾双向遣返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大陆与台湾双向遣返工作的通知 公发〔1991〕3号 1990年12月31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二日,台湾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就双向遣返问题达成协议,建立了海上遣返渠道。遣返工作现已开始。根据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卫生部关于实施遣返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精神,遣返工作由公安部归口负责。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公安机关实施双向遣返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编辑]做好双向遣返工作,既有利于两岸关系的发展,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也有利于维护大陆的稳定。遣返工作应采取周密稳妥、循序渐进的方针和内紧外松、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要把遣返工作与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反破坏斗争,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沿海地区的边防管理等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
二、遣返人员范围
[编辑](一)我方接收人员:经核查属实的私自渡海的大陆公民;我方通缉的刑事犯罪分子;偷渡逃台的其他违法犯罪分子。
对我已遣返至台湾的人员坚决不予接收。
(二)向台湾遣返人员:利用非法途径、没有合法证件进入大陆的台湾人员;经甄审上报同意遣返的台方通缉的犯罪分子;台湾人员在大陆犯罪依法审理后认为可以遣返的,或在侦查过程中拘捕经甄审同意遣返的;在大陆有嫖娼、套汇、赌博、走私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在大陆继续居留有碍社会安定的台方人员;滞留大陆、证件过期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在大陆居留必须遣返的台方人员。
三、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分工
[编辑]大陆与台湾双向遣返是一项长期的、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公安机关的各部门。各有关业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遣返工作中的任务分工为:对台湾拟遣返的大陆人员名单,由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核查。台湾遣返大陆人员接收后的审查处理工作,由被遣返人员的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接收审查。如被审查人员负案在身,又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的,按照办案规定办理,有关公安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协作。对需要遣返的台湾人员,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被遣返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台湾身份证号码、在台详细地址、直系亲属情况)、遣返的理由和事实材料。具体遣返作业归口边防部门负责,必要时以红十字会名义与台方接触商谈遣返有关事宜,同时负责与中央有关部门联系。遣返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法制部门研究,提供咨询。
四、遣返工作程序
[编辑](一)遣返工作的组织。福建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实施遣返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目前由我红十字会出面与台方保持联系,在遣返过程中,红十字会人员参与见证,协助交接。
(二)遣返人员的审核。福建省公安厅负责接收省红十字会转交的台湾红十字组织提供的拟遣返大陆的人员名单和有关资料,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和资料,由福建省公安厅转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进行核查,核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速告福建省公安厅。我方拟遣返的台湾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后报公安部,公安部核准后通知福建省公安厅。
(三)遣返工作的实施。遣返工作由福建省公安厅统一指挥,成立陆上指挥部和海上指挥所,并通报当地驻军,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福建省公安边防部门派出船艇、人员承担海上接运、人员交接、航行保障和安全警卫任务,并根据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各种情况处置办法。对遣返的人员要逐一核对,验明正身,宣传党的政策,稳定情绪,采取必要的安全检查和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各种事故。遣返人员在押解过程中如有反抗,可使用戒具。接收遣返人员的交接地点在福建省福州、厦门市口岸。
五、具体工作要求
[编辑](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台湾遣返回来的人员认真审查,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对不需要作出处理的一般人员,可报请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二)各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防止扯皮、推诿。对遣返人员的情况通报要及时核查、反馈,不得延误。要按要求及时接送遣返人员。
(三)福建省公安厅要抓紧遣返人员的收容场所的规划和建设。要密切注意情况变化,及时掌握动向,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在遣返工作中,要坚持多做少说,严格遵守新闻采访、报道的有关规定。要制定接运工作方案,严明纪律。随船到台湾岛屿参加遣返工作的人员,要经福建省公安厅批准,佩带红十字会和省公安厅制作的统一标志。
严格履行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二日的“金门协议”。在与台方交接人员过程中,如发生违背协议和其他问题,接运工作负责人要立即向指挥部报告,依照上级指示会同我红十字会代表与台方交涉。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掌握遣返工作情况,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公安部。
199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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