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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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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于2001年2月28日被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废止。
公安部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5〕6号
1995年8月10日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色情活动应如何定性处理请示》(冀公明发[1995]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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