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公安部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0〕3号
2010年5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处罚的请示》(京公法字〔2010〕5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查获的带有淫秽内容的物品可能是文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文物认定。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不得对合法出售文物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