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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纠纷处理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维基百科
条目:
公害
中华民国 81 年 1 月 16 日
制定51条
中华民国 81 年 2 月 1 日公布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5, 18, 30, 38, 41, 42, 44, 45条
中华民国 87 年 6 月 3 日公布
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10380号令修正公布第 5、18、30、38、41、42、44、4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3至5, 8, 9, 16, 33, 42至46, 48条
删除第32条
修正第3章第1节节名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9 日公布
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11970 号令修正公布第 3~5、8、9 、16、33、42~46、48 条条文及第三章第一节名称;并删除公布第 3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7 日
修正第11, 30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26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8660号令
修正公布第 11、30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8 年 6 月 2 日
修正第7, 51条
中华民国 98 年 6 月 17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150551号令
修正公布第 7、51 条条文;并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
第 46 条第 1 项所列属“行政院新闻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停止办理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46 条第 1 项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
第 46 条第 1 项序文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125014346号公告
第 46 条第 1 项所列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农业部”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121028221号公告
第 2 条第 1 项、第 8 条、第 9 条、第 10 条第 2 项、第 12 条、第 25 条、第 43 条第 2 项、第 46 条第 1 项序文、第 2 项、第 47 条、第 48 条第 1 项序文、第 50 条所列属“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环境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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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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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81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4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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