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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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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公务员回避规定
。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简称利益冲突回避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维基百科
条目:
利益冲突
维基百科
条目:
利益冲突回避法
中华民国 89 年 6 月 27 日
制定24条
中华民国 89 年 7 月 12 日公布
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7029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4 条;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11 月 7 日
修正第15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1 月 26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177161号令
修正发公第 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7 年 5 月 22 日
修正全文23条
自公布后6个月施行
中华民国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6358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23 条;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89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次的法律
行政院
考试院
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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