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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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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 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为此,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需制定香港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港澳基本法委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并征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选举办法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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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已经分别制定了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顺利选举产生了五届全国人大代表。2020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关于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有关决定、制定香港国安法、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制定香港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确保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都是坚定的爱国爱港人士。

二、关于选举会议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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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届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都采取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会议的形式提名并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可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仍沿用成立选举会议的办法。2021年3月,全国人大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据此修订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重构了香港选举委员会。香港选举委员会具有广泛代表性、体现社会整体和各界利益,以香港选举委员会委员为主体组成选举会议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充分体现“爱国者治港”,同时不超过1500人的规模也比较适当,结构更加优化。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选举会议的成员。

三、关于候选人的提名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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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严肃性,避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过于分散,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建议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人数确定为15人。因此,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5人以上提名”。

四、关于参选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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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为了做好与香港国安法和香港新选举制度的有效衔接,草案规定:任何人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即丧失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资格。同时,在相关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决定,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从候选人名单中除名、确定代表当选无效或者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

五、关于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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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据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草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主持选举中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选举会议主席团是选举会议的领导机构,香港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19名。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其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选举日期;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宣布选举结果;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等。选举会议主席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选举结果前,发现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应当在报送选举结果的同时,提出当选人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代表当选无效。

关于选举程序,草案延续了以往做法,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六、关于代表的辞职、监督机制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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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的辞职,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关于代表的监督机制,草案规定,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

关于代表的补选,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此外,草案还对参选人提交登记表并在登记表中作出有关声明、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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