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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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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的决议
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
1957年12月12日
(在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本作品收录于《人民日报

  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一致同意许之桢同志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所作的“关于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报告”。

  大会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提出的,由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加以修正和补充的“中国工会章程(草案)”。从通过之日起,这一章程即为中国工会的正式章程。

本作品现时在大中华两岸地区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195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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