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年1月29日 发布机关:民政部办公厅 |
民政部网站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群众因就业受阻、收入减少等导致生活出现困难,叠加一些地方低温雨雪天气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任务很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落细基本生活救助各项政策措施
各地要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发放救助金。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的走访探视,加大对受疫情灾情影响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力度。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密切关注春节期间物价波动情况,一旦达到预定条件,及时按规定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不利影响。
二、及时主动发现群众生活困难
各地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问、摸排筛查等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困难群众特别是就地过年群众生活状况。充分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根据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积极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救助时效。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群众求助渠道,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到快速响应、精准救助。
三、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作用
各地要加大对就地过年困难群众等的临时救助力度,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于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失业人员,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用足用好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情况紧急的,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健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存在重大困难的群众,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
四、做好取暖救助工作
北方地区要全面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9号)要求,加大对困难群体取暖补助力度,并采取发放取暖炉具、取暖煤和棉衣、棉被、电热毯等御寒取暖物资等多种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过冬实际困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款捐物等方式参与取暖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南方地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开展取暖救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确保他们安心过年、温暖过冬。
五、进一步强化督促指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了解春节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推动各项救助保障政策落实到位。结合开展走访慰问和“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及时了解困难群众期盼和诉求,切实解决涉及基本民生保障的苗头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实做细。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统筹救助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
民政部办公厅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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