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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普查结果审核汇总和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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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普查结果审核汇总和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国粮发〔2019〕182号
2018年6月14日
发布机关:粮食和储备局
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普查结果审核汇总和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国粮发〔2019〕182号

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普查工作已基本结束。为认真做好普查结果审核汇总和问题整改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 号)精神,结合各地大清查工作实际,现就大清查普查结果审核汇总和问题整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事求是,准确反映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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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是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物质基础的重要手段。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大清查工作,半年多来,全国动员10余万人参与大清查,旨在查清查实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打牢基础。准确反映普查结果,切实消除问题隐患,关系到整个大清查工作的成败,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大清查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数据填报准确规范,反映问题全面详实,问题整改认真到位,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状况。

二、强化会审,扎实提高清查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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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抽调省内精干专业力量,组成大清查结果审核汇总专班,采用会审方式,逐地市、逐普查组进行普查数据审核汇总。要对本省(区、市)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检查数据逐库点、逐货位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无错误、无遗漏。要加强对重点关键指标间的逻辑审核,认真分析比对国家下达的分解登统数据与省市普查结果。要认真审核异常数据、账实差率、质量不达标(不宜存、不合格)等清查结论性数据,确保结论准确无误。要充分运用大清查应用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和工具,提高在线审核汇总效率和数据质量。严禁对账实差率和质量数据进行“粉饰”,严禁掩盖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聚焦重点,严把各层级普查数据审核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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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房(货位)清查数据审核。重点审核粮堆测量尺寸、粮堆密度、修正系数、账实差率、发现问题清单等普查基础信息,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

(二)承储企业普查数据审核。通过核实检查时点和实际查库日之间业务变动的真实性,将实际查库日库存还原至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并与分解登统数据比对,核实检查时点分解登统库存与检查当日实际库存数据变动的逻辑关系。不相符的,要查对原因并作出书面说明,凡无客观真实因素形成的差数列入账实不符差率,并在问题清单中详细记录形成差异问题的情节,明晰涉差粮食性质、品种、仓房(货位)号等具体信息,落实整改责任人。

(三)市级汇总数据审核。除按企业普查数据审核汇总要求进行审核外,要重点关注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对粮权不落实的地方动态储备必须单独反映;对政策性粮食,要加强实际普查结果与库存登统数据,以及中储粮普查组与相关地方检查组检查结果的比对,认真审核是否存在数据重复、遗漏和逻辑错误。此外,还要关注异地储粮代查结果和在途粮食的检查数据,防止以在途或异地储存规避账实不符。

(四)省级汇总数据审核。大清查数据审核汇总专班要对各市地普查结果逐一预审核,凡不过关的,一律不得汇入全省汇总数据。中储粮分公司要对牵头普查的库存数据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并入全省汇总数据。全省普查汇总数据,要与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月报、分解登统数据进行比对,核实账实差率。此外,省级汇总数据审核还要注意大清查软件规定的填报项目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

(五)质量清查结果数据审核。承检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检验结果数据的审核、汇总,及时形成分市(地)检验结果,要确保每个仓房(货位)的检验结果与扦样信息准确匹配,并按规定要求报送至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至扦样地的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进行复核。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名称、仓房(货位)号、粮食性质、品种、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与数量检查工作底稿中的填报信息相一致。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认真比对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与承检机构报送备查的质量检验结果,确认无误后,汇总形成本辖区质量汇总数据。

四、建立清单,强化检查问题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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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汇总大清查发现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及时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省市普查、督导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省级汇总时,要将各市(地)审核汇总提报的问题清单,进行全面登统,形成全省大清查分阶段发现问题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要作出专门标识。清单中要详细描述问题发生情节,对于涉粮问题要标明所在企业、粮食性质、品种、年份、数量、仓房(货位)号等具体信息。 (二)制定整改措施,建立挂牌督办和通报约谈制度。要根据大清查发现问题,分类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对于重要问题要建立挂牌督办、通报约谈制度,实行销号整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并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做好后续案件侦办工作。

五、从严整改,压实数据审核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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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整改数据审核发现问题。审核发现数据本身的问题,要逐条记录,并返回下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或普查组)重新核对准确。对清查流程不规范、清查数据不真实的,要重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要在大清查应用软件中及时进行订正,整理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二)严格落实数据审核责任。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核主体,压实审核责任,做到审核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审核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要完善审核责任追究机制,对数据审核走过场,缺项、漏项等明显问题未发现,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以及推卸审核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原则上要于7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大清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告。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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