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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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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2〕2号
2022年1月17日
发布机关:财政部
财政部网站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2年1月17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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