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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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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52号
2018年12月14日
发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12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数据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分类管理,我委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中华医学会及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进行了编译,形成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以下简称ICD-11中文版)(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统一疾病分类与代码的重要意义

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病案首页、医学名词术语等是推进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委大力加强医疗机构病案管理,先后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病案书写中统一使用ICD-9、ICD-10。推广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最新修订公布并经我委组织编译的ICD-11中文版,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标准化水平和医疗管理效率,促进诊疗信息有效互联互通具有积极意义。

二、积极推进ICD-11中文版全面使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培训,结合新版疾病分类与代码特点,修订完善病案首页填写等相关管理制度,更新电子病历系统,做好ICD-11中文版和原有疾病分类与代码之间的衔接。自2019年3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

三、加大ICD-11中文版应用管理和监督指导力度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贯彻和监督指导力度,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自2019年3月1日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工作时,均应当采用ICD-11中文版进行医疗数据统计分析。

工作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与我委医政医管局联系。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 张丁丁、张萌

联系电话:010-6879197668792196

传  真:010-68792206

附件: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8年12月14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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