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30号 2018年8月15日 发布机关:卫生健康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医保局 中医药局 |
中医药局网站 |
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办)、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财务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办):
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和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通知调整或建立省级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
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职能
负责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督促检查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安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共9个部门。
国家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要求,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召开例会前应当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
联席会议例会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并通报部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典型案例;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部署、督导、检查年度重点纠风工作。
(二)联席会议例会审议通过年度纠风工作要点,会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密切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纠风工作要点的制定;对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大力扶持医药产业;积极引导国内医药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国产药品、医用耗材的生产供给能力;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负责统筹安排预算,保障纠风机制工作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务部负责推动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政策;推进药品流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药品、中药材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税务总局负责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线索,组织部署开展检查;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相关稽查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办工作;加强药品、医疗服务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规章出台和实施,引导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法规体系并负责监督、落实;修订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推进风险隐患排查和生产安全检查;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医保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在上述工作中体现纠风要求;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对中医类医疗机构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