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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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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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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福州市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

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

规定的决定

(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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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暂时停止实施《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福州保税区条例》和《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的有关内容涉及福州片区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同步调整实施。第三条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的期限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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