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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土地改革期间处理城乡关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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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土地改革期间处理城乡关系的决定
1951年1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南军政委员会
中南军政委员会第四十次行政例会通过

在土地改革期间,必须注意密切城乡关系,发扬彼此间的互助合作,藉以巩固工农联盟和各革命阶层之间的团结,共同为实现土地改革,发展城乡经济,争取国家财经根本好转,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努力。为此,各城市人民政府与人民团体,应动员城市人民,多方努力积极支援农民运动,主动执行法令。而在乡村领导土地改革的各地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及一切从事土地改革的工作人员,则应教育农民保护人民自己的城市,勿因土地改革而侵犯工商业。本此原则,兹规定:

(一)凡工商业较集中的城镇,或只有少数工商业的乡村集镇,皆不得进行农村式的斗争;不论出于本地贫民的要求,或系附近乡村农民要求,皆不可允。在乡村集镇中,不与工商业相聊的土地房屋,按土地改革法规定应加以分配者,其处理办法,应该是由农协和有关农民向当地区镇政府提出要求或控告,由政府制定依法征收没收的具体方案,报告上级政府批准,然后由当地政府出面召集双方开会,实行法律处理,而不要采取农村式的斗争。

(二)地主兼营工商业者,除系反革命分子,应依法经省府或省府委托之机关批准,由市镇人民法庭判决没收其财产者外,凡在土地改革中转移其应没收其应没收财产者,按惩治不法地主条例第四条规定 ,勒令其向当地农民实行赔偿。欠农民押金未退者,应依法退还,计算时不应加息滚利,一律实行折半清理。而在折半清理中,并得按其营业状况分别处理。其确实困难者,可分别实行部分退、分期退办法。已退者不重退。不要因退押而使营业停闭,影响工人失业。退租应只退应减而未减者,以当地解放年度算起(江南为四九年及五零年)。今后凡涉及对工商业者清理退押退租问题,其为数较大者,必须经县政府或特令指定之区政府批准而后执行。对工商业资本家兼有少数出租土地者,按本会“关于土地改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第三项处理。如属于小量土地出租者,应依法予以照顾。家庭虽为地主,但本人长期以经营工商业为其主要职业者,不论其为经理或其他从业员,皆应允其在家人等或所派代理人清理手续,不必定要本人下乡。

(三)凡工矿、企业、商店职工,文化界、自由职业者、机关团体、学校教职员、人民解放军指战员中出租土地者,应由本人据实申报家庭情况,以便由当地政府与农协酌情处理其有关问题。其中属于小土地出租者,应由所属机关写信证明其成份,交由原藉政府查明属实后,依法保护和照顾。情况有重大出入者,由当地政府与人民法庭酌情加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所属机关。属于地主者,如家中有人负责清理问题,并切实执行了申请土地的手续,可允许其本人不回乡;如家中无人负责清理,群众又坚决要求本人回乡者,应令其回乡,但要加适当照顾,不要和一般地主一样进行斗争。从前为恶霸分子,但其后充当职工已超过五年以上,并无继续恶霸行为情事者,不再追究。技术人员回乡影响生产者,一律不必回乡。

(四)凡临时混入机关、学校、企业、商店之恶霸分子,应由各该单位或团体方面查明情况,逮送司法机关,并向本单位人员解释清楚,押解回乡实行处理;农民代表来城依法传捕时,本机关应予积极协助,不得代为隐匿包庇。

(五)城市失业工人中,凡脱离农村来城市不久即失业而自动回乡者,应同样与农民分得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其他改业已久而又失业的工人及职员等,本人情愿回乡安心务农者,得持当地工会证明信经与县政府接洽, 回乡给本人及其家属分以应得土地;当地土地太缺者,得介绍于土地较多的地区分配之。分田后,本人离乡他往者,土地得收回另行分配于缺地农民,以防在分田到手后,即行转卖或套取租金又转入城市,引起工农间的纠纷。

(六)对城镇公私学校学田执行退租退押时,如发生争议,对其校长、学董皆不应以处理地主办法对待,而应由农协向所在城市法院提出控诉,实行法庭判处。

(七)对于在土地改革期间潜入城市,散处于居民间的逃亡地主,应由政府召集训话,令其履行申报土地的手续,自动回乡清理一切应加清理之问题。逾期不返者,系区人民法庭得实行缺席判决,处理其土地财产。其有破坏行为者,由公安局逮捕送原籍交法庭处理,或由原告人到城诉于市法院判处。

(八)各城市各企业部门、文教部门、各级政府、工会应对所属职工人员进行教育配合土地改革,并应指定专人负责在土地改革时期处理城乡与工农间的交涉事项。

(九)各地县城以上城市,在土地改革期间,以市府为主,吸收工会、教育局、工商局、工商联、民政部门、法院、公安局、民主党派与相关省县农协、土委会、统战工作部门,建立一个城乡联络委员会,下设联络处办理日常事务。其任务:

1.动员城市各界主动执行土地改革法令。

2.负责处理有关城乡间因土地改革而发生的又为双方所不能自行了结的纠纷问题;无法调处者,则提交人民法院判处。

(十)各地农民凡来城市解决问题者,须依一下规定:

1.须按逮捕不法地主手续规定,持有指定政府机关之介绍信,入城后先在省、专署、县级农协帮助下介绍至城乡联络处,提出问题加以解决。不得直接处理,或擅自捕人。

2.不论来城寻找当事人清理问题,或捉提不法分子,皆须持有县人民政府签署证明之登记表(式样另有规定),逐栏注明情况,以便处理问题能有效及时准确,而免徒劳往返,各县农协除紧急案件外,对于一般性纠纷应尽可能统一筹划,汇集案件,委派适当人员较有计划地向城市代办交涉。


中南军政委员会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一:人民的城市和人民的乡村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四日“长江日报”社论)

最近时期,在土地改革运动起来之后,在城乡关系上发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把这些新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如何建立土地改革期间人民政府和人民农村之间的正确关系。换句话说,今天,土地改革时期的城乡关系,就是城市如何援助农村的土地改革斗争,帮助农民消灭封建地主阶级;而农民如何保证人民自己的城市,勿因土地改革而影响城市生产事业的发展。

城乡之间存在着的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的广泛联系是从来就有的。只是白从建立人民政权以来,这种联系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今天的城乡关系,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关系。但是,由于农村封建制度还未消灭,在城乡之间还残留着落后的封建的关系。这种落后的封建的关系,不但妨碍着农村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同时也妨碍着城市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因此,完全消灭城乡之间这种残留的落后的封建关系,扩大和巩固城乡之间密切互助合作、加强革命团结和共同发展经济事业的新的关系,也正是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

作为人民内部的关系来看,城乡之间这种密切互助的关系,即城市要领导农村并为农村服务,农村要受城市领导并帮助城市,乃是今天人民政权下城乡关系的基本趋势。一年以来,我们所以能够取得经济战线上的巨大成就,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扩大和巩固了城乡之间这种密切互助的关系。我们谁都看见:农村依靠着城市的领导和援助,顺利地进行着社会改革,初步恢复了农业生涯;而城市也依靠着农村的帮助,顺利地开辟了广大市场,恢复了经济繁荣。但是,城乡之间残留着的那种落后的封建的关系还没有完全消灭,我们在发展经济事业和巩固人民主专政方面就遇到了严重的障碍。当前,我们在国内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这里。谁也都看见:地主阶级就利用了这种情势对土地改革进行顽强的抵抗和破坏。农村紧,他就往城里跑;城里紧,他又往农村跑。许多地主就以城市作为他逃亡和分散隐藏财产的渊薮。而城市许多阶层,特别是不少工商业者,又都和地主阶级有某种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就使得这种情势更加复杂起来,当前城乡关系中的许多问题,就是这样发生的。

这些问题的性质,基本上是组织城乡人民伟大的反封建统一战线的问题,是团结和领导城乡人民通过土地改革这一“关”的问题。毛主席曾这样教导我们:“战争和土改是在新民主主义的历史时期内考验全中国一切人们、一切党派的两个“关”。什么人站在革命人民方面,他就是革命派;什么人站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方面,他就是反革命派。什么人只是口头上站在革命人民方面而在行动上则另是一样,他就是一个口头革命派;什么人不但在口头上而且在行动上也站在革命人民方面,他就是一个完全的革命派。战争一关已经基本过去了,这一关我们大家过得很好,全国人民是满意的。现在是要过土改一关,我希望我们大家都和过战争关一样也过得很好。大家多研究,多商量,打通思想,整齐步伐,组成一条伟大的反封建统一战线,就可以领导人民和帮助人民顺利通过这一关”。现在,全区土地改革运动已经大规模地展开,考验我们的时候已经到了。我们就应该集中力量,把城乡人民的反封建统一战线进行一步组织起来,以便加强团结,整齐步伐,使我们大家都能够很好地通过土地改革这一关。

首先,在城市方面,各阶层人民要负起这样的责任,即积极努力,支援农民的土地改革斗争,主动执行一切有关减租退押和土地改革的法令政策。必须懂得“中国的主要人口是农民,革命靠了农民的援助才取得了胜利,国家的工业化又要靠农民的援助才能成功,所以工人阶级应当积极地帮助农民进行土地改革,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也应当赞助这种改革,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更应当采取这种态度。”毛主席这一恳切的教导,是我们不应该忘记的。在这里,所有工商业者重,其兼有少量出租土地者,必须按照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第三项,主动提请当地政府和农会处理;其本人长期以经营工商业为主要职业而家庭为地主者,也必须催促家人或派代理人下乡进行清理;其本人是地主而又兼营工商业者,则不得在土地改革期间转移应予没收的财产,否则就要受到惩办,如果还和农民有地租、押金纠纷,还应依法实行清理,退还农民。所有工商业企业职工、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自由职业者和部队指挥员中,其家中有出租土地者,应立即切实申报家庭情况,以便原籍政府和农会处理有关问题,并劝说家庭遵守土地改革法令;其中属于小土地出租者,亦应申请所属机关或所在地政府证明身份,以便原籍政府和农会查明属实后,依法予以照顾。此外,大家还应该动员起来,检举逃匿城市的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分子,交由当地政府依法治罪,同时督促一般逃亡地主,自动回乡,履行申报土地手续,听候当地政府和农会清理有关一切问题。各城市各级政府、各部队、各企业部门、文教机关和群众团体,则应对所属全体人员进行关于土地改革的教育,并制定专人负责处理涉及土地改革的各项问题。

其次,在农村方面,所有领导土地改革的各地政府、人民团体和一切土地改革工作人员,也要负起这样的责任,即教育农民保护人民自己的城市,不要因为土地改革侵犯工商业,弄乱城市的社会秩序。必须使广大农民懂得,今天的城市是人民自己的城市,那怕是不大的集镇,也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城市里,有广大的工人阶级,他们是国家一切事业的领导力量;也有广大的知识分子,他们可以培养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人才;也有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他们是我们的朋友,他们的事业今天对国家对人民是有利的。人民的农村是不能离开人民的城市的。只有依靠城市,才能够连销农业的正副产品,才能够换到农民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才能够壮大发展我国的工业,创造发展农村的经济文化基础。因此,必须不要再城市和集镇,掀起农村式的斗争,随便查封城市人民的财产,到城市里乱捕乱捉,因而侵犯了工商业,破坏了城市社会秩序。这样做是不好的,对农民的本身利益也不利的。乡村集镇中某些人所拥有的不与工商业相联络的出租土地和多余房屋,应申请政府依法处理。城市中工商业者、企业职工、公教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只要不是反革命分子,其因重重原因和农民发生土地财产纠纷者,亦应申请政府依法处理,他们有家人或代理人回乡进行清理者,一般可以不要他们回乡。至于捕捉反革命分子、不法分子和逃亡地主,也应根据军政委员会规定的手续办理,不要不经任何手续,进城乱捕捉乱捉。某些地方如已发生这类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办法制止。这种现象,是一种严重的偏向,它将在人民的城市和人民的乡村之间造成极端不利的影响。这样做,将严重剥削工农联盟,剥削城乡人民的革命团结,剥削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络,剥削城市对乡村的各种援助。一句话,这样做,将严重削弱人民民主专政,因而不仅将影响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也将影响一切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为了在土地改革期间,建立城乡人民的伟大反封建统一战线,中南军政委员会今天发布了“关于在土地改革期间处理城乡关系的决定”,这是一项英明的正确的及时的措施。这个决定,规定了处理城乡关系的一些重要原则,同时提出了在城市中设立联络委员会和联络处,作为处理城乡之间有关土地改革各种事务的机关。我们希望各城市人民政府立即按照这个决定,把这个机关设立起来,并立即就城乡关系中有关土地改革的一切问题进行主动积极的处理。这个机关必须吸收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同时也必须集中处理城乡有关土地改革问题的权力,要使这个机关成为一个有力的工具,把广大城乡人民团结起来,共同为实现土地改革、发展城乡经济、争取国家财经状况根本好转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而努力!

附二:城乡联络委员会是土地改革期间处理城乡关系很好的组织形式

(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五日“长江日报”社论)

自从中南军政委员会于十月十三日发布“关于在土地改革期间处理城乡的决定”以后,本区许多城市都按照这个指示,成立了包括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党的统战部门、民主党派、城市工商联合会、与相关省县农协代表参加的城乡联络委员会,并设立城乡联络处,作为日常办事机关。通过这一组织机构,对城市各阶层人民进行拥护和支持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的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兼地主的工商业者依法申报在农村的土地,并负责处理这些土地问题。事实证明:凡是成立了上述机构而切实进行了工作的城市,就基本上防止和避免了因土地改革而造成的城乡间某些纠纷与混乱现象,消除了城市人民、特别是工商业者对土地改革的疑虑,动员和督促兼地主的工商业者依法向农民清理有关土地改革应解决的问题;这一机构,又有组织的帮助和协同农民向有关住在城市的人清理土地问题,主动地配合了土地改革运动,避免了某些地区农民无组织地进城清理土地问题或捕捉逃亡而产生的混乱现象。总之,通过这一机构,支援了农村土地改革运动,减少了土地改革运动的阻力,同时也稳定了城市秩序,保护了城市,有助于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对密切城乡关系,发展城乡互动合作,加强工农联盟都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证明了这种城乡联络机构是土地改革期间处理城乡关系问题的很好的组织形式。以今日本报所发表的消息为例,武汉市自一月成立城乡联络委员会、设立联络处以后,在半月内即处理土地案件六六七起,协助农民逮捕了逃匿该市的百余名恶霸地主和土匪特务分子;还组织了家居湖北黄陂、孝感、咸宁的兼地主的工商业者,回乡向农民解决土地问题,也收到良好效果。河南洛阳市、县城乡联络委员会,自去年十月底成立,至三月共受理土地改革期间城乡土地纠纷案件三七一六件,处理二一一七三人随农民下乡处理土地问题。

事实证明:农村土地改革开始以后,必然会牵涉到城市里的许多人。因为住在城市里的人,确有不少在农村占有许多土地,并对农民进行着封建剥削,许多工商业者也都兼为农村里的封建地主,或和农村里的地主阶级封建剥削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今天我们实行土地改革,主要的当然是消灭农村的封建阶级,发展农业生产,并为中国的工业化准备条件,但城市中与地主阶级封建剥削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也应该坚决执行土地改革政策和度过土地改革这一个“关”,以利于自己的改造和城市工商业的正常发展。但在土地改革开始以后,有部分不明大义的兼地主的工商业者,或住在城市而在乡村出租土地的人,非但不依法向农民清理农村土地问题,还企图依仗城市抵抗和逃避土地改革运动,甚或包庇、窝藏地主,反对农民。也有些农村里的不法地主,趁机逃匿城市,妄图逃避农民的土地改革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当然会跑进城来向他们清理和解决租粮、押金及土地问题,甚至要他们回乡解决。农民的这种要求,是完全合理的。正因为某些人不明大义,违反法令,肆意向农民非法抵抗,农民出于义愤,在个别地方会发生农民进城捕捉现象。而反革命分子即趁机造谣,城市中某些人对土地改革政策了解不够,所以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某些城市,产生了混乱和不安。中南军政委员会一月十三日“关于在土地改革期间处理城乡关系的决定”正是正确并及时的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而各地城乡联络委员会及联络处的设立,正是处理这一问题的很好组织形式。

各地城乡联络机构的工作效果证明:城乡联络委员会应该建立,它应该吸收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及工商界代表参加,以便真正成为动员城市各阶层人民,特别是与农村土地问题有关系的人,遵守土地改革法令,支援和帮助农村土地改革的机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首先应利用各种形式,如通过城市各界人民代表会、座谈会及其他方式,深入广泛地宣传人民政府的土地改革政策与法令,宣传土地改革对发展城市工商业的重大意义和作用,说明消灭封建阶级的必要性和合理合法,说明人民城市与人民乡村之间应有的互助关系,使大家了解支援土地改革和保护工商业的一致性。使各阶层人民,特别是对农民有土地剥削关系的人,依法主动地向农民清理土地问题。也可以使城市其他人民了解土地改革政策,不会产生疑虑。同时要教育进城要求处理减租、退押及土地问题的农民,注意依法按手续办事,注意爱护自己的城市。事实证明:只要经过很好的宣传教育工作,农民是容易接受的,大多数工商业者也能够依法向农民清理他们的土地问题。另一方面,联络委员会和联络处,必须配备适当的强有力的干部,还必须配合各方面进行一系列的组织工作,主动调查材料,了解情况,以便帮助农民,进行土地改革。如协助农民依法逮捕恶霸、匪特分子,勒令逃居城市的地主回乡,动员兼地主的工商业者,主动向农民解决问题,并教育农民,进城找人清理土地问题时,一定要通过城乡联络机构。只有通过这一机构,积极的进行工作,才可以有利于城乡。必须坚决全面掌握支援土地改革和保护城市、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不可偏废。个别地方,城乡联络委员会忽视坚决支持农民土地改革要求,只注意照顾,或过多照顾兼地主的工商业者或城市其他与农民有土地剥削关系的人,而不注意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的现象是不对的,应当纠正。少数逃匿城市至今仍未回乡向农民办理土地改革手续的不法地主,应迅速回到乡下去依法向农民处理土地改革手续,并向农民低头悔过。个别至今尚未依法解决土地改革问题的兼地主的工商业者或城市其他人,都应迅速向城乡联络真实的申报土地,办理手续。否则,如仍旧顽抗,就将会受到人民政府和农民的制裁。当然,不注意说服农民,而违犯保护工商业政策的现象也应防止。

此外,还有一部分城市,至今尚未遵照军政委员会的指示,建立此种城乡联络机构,这也是不对的,应该迅速建立起来,并应主动地、积极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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