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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和外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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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标志不得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和外文的通知
中地发〔1987〕21号
1987年12月2日
发布机关:中国地名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对我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国务院早已规定采用汉语拼音作为统一规范,并于1977年经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作为国际标准。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均照此执行,这是我国地名标准化的一大进展。但近来发现有个别城市,在街道路牌上对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未采用汉语拼音,而采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有的对地名通名部分不用汉语拼音而用英文译写,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政府作出的并经联合国通过的规定,会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给地名标准化造成新的混乱。为此,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其专名和通名一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也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译写。违背上述原则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二、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按中国地名委员会等部门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颁发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的规定执行。

中国地名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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