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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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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的决定
2024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69 号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20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小洪    

2024年4月15日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废止2002年11月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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