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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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第51/122号决议通过)


  1. 应根据包括《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在内的国际法的各项规定开展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下称“国际合作”)。开展这一国际合作应是为了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不论其经济、社会或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如何,并应成为全人类的事业。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2. 各国均可在公平和可以相互接受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参加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所有方面。这种合作活动的合同条件应当公平合理,应当完全符合有关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例如知识产权。

  3. 所有国家,特别是具有有关空间能力和正在进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方案的国家,应当在公平和可以相互接受的基础上帮助促进和推动国际合作。在这方面,应当特别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和空间方案刚起步的国家在与空间能力较先进的国家开展国际合作时所产生的福利和利益。

  4. 开展国际合作时应当采取有关国家认为最有效和适当的方式,除其他外,包括政府与非政府的方式;商业与非商业的方式;全球、多边、区域或双边的方式;以及各种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

  5. 国际合作在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需要的同时,应考虑到它们对技术援助的需要和合理有效地分配财政和技术资源,尤其应当致力达到下列目标:

  (a) 促进空间科学和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

  (b) 推动有关国家的实用和适当空间能力的发展;

  (c) 促进各国在可以相互接受的基础上交流专业知识和技术。

  6. 国家机构和国际机构、研究机构、发展援助组织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当考虑如何适当发挥空间应用和国际合作的潜力,以求实现其发展目标。

  7. 应当加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作用,除其他外,应发挥在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领域中作为国家和国际活动交流信息论坛的作用。

  8. 应当鼓励所有国家根据其空间能力及其参与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程度,为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和国际合作领域的其他倡议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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