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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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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8〕44号
2018年4月4日
发布机关: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局网站

关于同意上海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的函

国知发管函字〔2018〕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在沪设立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的函》(沪府函〔2018〕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原则同意建设方案。建设知识产权国际运营试点平台对于扩大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和创新要素有效供给,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上海市加快建设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请认真做好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试点平台建设要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立足上海、面向全国、辐射全球,发挥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互补互促作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打造知识产权跨境交易的重要枢纽和国际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的策源地,探索形成更多更好的知识产权国际运营试点经验。试点平台要与国家平台建立标准化、一体化的业务体系,形成资源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避免重复建设。

三、上海市要发挥好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作用,强化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人才、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支撑保障,协调推进国有无形资产进场交易和商标、版权等资源对接,推动试点平台建设与知识产权强企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等工作协调联动,确保平台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试点平台建设期为1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后正式挂牌运行。平台承建主体要按程序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建设和运营进展情况。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大力支持试点平台建设工作,在系统开发、数据资源、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部门支持平台建设,并加强对平台建设运行的日常指导和绩效评估。

特此致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4月4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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