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黑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
外观
关于核定黑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函 文物普查函〔2011〕911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 |
黑龙江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文物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你省普查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艰苦努力,已圆满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经过验收核定,你省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10759处(古遗址6537处;古墓葬341处;古建筑126处;石窟寺及石刻37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484处;其他234处)。其中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7065处,复查不可移动文物3694处。另登记消失不可移动文物599处。
专此函告。
附件:《黑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统计表》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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