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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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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作说明
2012年6月5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2012年6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人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解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2年1月1日至31日开展了关于政制发展问题的首阶段听取意见活动,就“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如需修改,应按照甚么原则及如何修改”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全面分析了首阶段听取意见的情况,行政长官于2012年2月7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认为有必要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2月29日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决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决定如下:一、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维持不变,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维持不变。二、在不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的前提下,201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按照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根据《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和《决定》的规定,结合首阶段听取意见中的主要意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2年3月10日发表了《政制发展咨询文件》,就修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本地区选举法相关规定,展开为期45日(2012年3月10日至4月23日)的公开咨询。

在咨询期间,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和广大市民踊跃发表意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165247份,形成了普遍认同的主流意见:一、在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153092份意见中,有133431份认同将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增至400人,占相关意见的87.16%;二、在有关新增选举委员会委员分配的54100份意见中,有28362份认同将新增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不同界别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规定,适当增加第二和第三界别人士在选举委员会所占比例,占相关意见的52.43%;三、在有关立法会产生办法的159837份意见中,有138251份认同立法会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议员各增加两名,而委任议员名额维持不变,占相关意见的86.49%。

在充分参考社会主流意见的基础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和《决定》的规定,草拟了两个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2年5月2日,以议案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并请立法会主席按照《基本法》第七十四条(二)项的规定予以优先审议。同时,亦将《政制发展咨询总结报告》一并送交立法会,以供参阅。

2012年6月5日,立法会全体会议对两个修正案(草案)分别进行细则性讨论和表决,并且均获得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作为行政长官,我认为上述两个修正案(草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并于2012年6月5日依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对两个修正案(草案)签署了同意书。

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首次通过对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迈出了政制发展的重要一步,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完善民主政制,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

本人现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人亦根据《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崔世安
   201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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