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正式实施以来,大多数播出机构执行情况良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明显好转。但仍有少数播出机构无视总局规定,仍存在播出宣传提高性功能的产品广告,或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使用主持人“叫卖”宣传等违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映。为将总局61号令等规定切实贯彻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禁止涉性广告。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加强广告内容的审检工作,确保导向正确,坚决抵制并自行清理宣传壮阳、提高性功能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不良广告。对仍违规播出的,一经发现,总局将直接给予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审查把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61号令和71号文件要求,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要做到:

  • (1)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
  • (2)不得以“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宣传商品;
  • (3)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宣传商品。(br)

三、做好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的资质审验工作。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按照71号文件要求,认真审验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应按程序报当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接受其提供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将备案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总局传媒司备案。总局将根据各省备案情况核查后,集中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春节期间广告播出监管工作。为确保春节期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良好秩序,为广大群众营造一个和谐喜庆的节日气氛,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春节期间监管工作,严格依据总局61号令、7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重点监管广告播出时长、影视剧插播广告、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医药广告、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发现违规,及时查处。对屡次违规或者违规情节严重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传输机构,应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告,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总局将继续加强对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传输机构的监管,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机构,将直接给予下发《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全国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直至撤销其频率(道)许可证等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请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http://www.sarft.gov.cn/articles/2010/02/20/20100220111647570862.html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