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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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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
2021年4月12日
发布机关:国资委办公厅
国资委网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

各中央企业: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印发以来,多数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集团管控,严守套保原则,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但部分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落实好8号文,规范执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业务准入审批

(一)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

1.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机构、岗位设置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人员配置完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应当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集团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应当进行单独风险评估。

3.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恢复开展业务的,报集团董事会重新核准。

4.集团内实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同类金融衍生业务由统一平台集中操作的企业,应当从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清晰界定委托企业与平台企业的风险管控责任、盈亏承担方式。如果委托企业是盈亏承担的主体,则委托企业及平台企业都应当取得业务资质,对委托企业的资质核准,重点审核业务开展的必要性、制度完善性、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以及与平台企业的风险管控责任界定明晰性等。

(二)各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范围内现有的操作主体业务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对未经集团董事会核准的,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核准。

(三)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每3年对所有操作主体的业务资质进行一次梳理核查,对不具备业务开展必要性或条件的,提请集团董事会取消业务资质。操作主体业务资质核准事项变更时,由集团董事会重新审批。对因并购、划转等新纳入的操作主体,应当在3个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

二、加强年度计划管理

(一)各中央企业应当明确集团层面金融衍生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决策机构,负责审批操作主体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

(二)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年度计划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年度保值规模、套期保值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

(三)年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三、加快信息系统建设

(一)各中央企业集团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集团范围内所有业务进行每日监控,建立健全风险指标体系,实现在线监测和预警。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且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小的集团,可不单独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采取有效手段监控业务风险。

(二)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系统,覆盖业务全流程,嵌入内控制度要求,实现“期现一体”管理,具备套保策略审批、交易信息记录、风险指标监测、超限额或违规交易预警等功能。

(三)已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应当加快推进各层面信息系统建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年内建成上线。新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应当将信息系统建设作为必备条件。

四、严格备案报告制度

(一)各中央企业应当向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备案业务资质及年度计划。业务资质备案时间为集团董事会核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年度计划备案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具体备案内容及形式另行通知。对于有特殊业务需求,资质核准事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核准前报告。对于年度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备案,说明情况及原因。

(二)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金融衍生业务季报统计工作,强化组织管理,明确责任部门,细化指标统计标准和数据口径,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随财务快报一并报送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及相关附报文档。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当进行“零申报”。各中央企业应当从2021年一季度起,按照附件所示表样进行编制和报送。

(三)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集团应当于24小时内书面向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报告,并就事件处置进展建立周报制度。突发或特别紧急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四)各中央企业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应当强化金融衍生业务监督检查力度,归口管理部门每季度抽查,内审部门每年对所有操作主体全覆盖审计。各类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国资委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与有关监管部门探索建立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和风险预警,对于发现的问题,将进行提示、通报、约谈、问责等。其中:对于业务可行性论证不充分的,将提示董事会重新核准业务资质;对于信息系统未按时建成上线的,将要求企业增加报告频率或提示董事会缩减业务规模;对于开展投机业务,存在超规模、超品种、超限额以及未经资质核准开展业务等违规交易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附件:

1.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衍生品明细表(试行)

2.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商品类业务品种汇总表(试行)

国资委办公厅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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