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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88年中央国家机关作息时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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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88年中央国家机关作息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88〕10号
1988年3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1988年中央国家机关作息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办函〔1988〕1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8〕17号通知:今年实行夏时制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分作两次调整:从4月18日至5月15日,机关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00-5∶30;从5月16日至9月11日,机关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9月11日夏时制结束后,即实行冬季作息时间。”

经研究,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的作息时间不宜变动太频繁,实行夏时制后,上班时间不作变动,具体安排如下:

4月18日至5月15日,中央国家机关作息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5月16日后,作息时间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8〕17号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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