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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录通考/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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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录通考
凡例
作者:崔锡鼎
卷一

一。此书,以经国大典为主,前后续录及受教辑录诸条,分隶于大典本条之下,以便考阅。

一。大典如经书,三录如传·注,大典则书于极行,三录则低一字书之,以示轻重之别。

一。大典京外官职及科举·五服·书吏·工匠等条,皆作横看,不便于读览,今皆以直行书之,略仿周礼官职胥史之例。

一。大典小注中,如各司职掌,并宜表而出之,且既以大典为主,则小注不当视为注解,故今皆作大字,附书于本条之下,而其字数不多者·意义不紧者,间间仍作小字。

一。吏·兵典官职,既改横看之法,故每职之下,以小字著其品数。

一。大典诸条中,或有不可不补入者,今辄依条添补,以按·补·减等字别之。

一。各品官资,不当作小字,故今改为大字而补东班官阶字,西班同。

一。官职员数,中间增损不一,法制·条例,后来更定亦多,而三录所载之外,不敢一一疏举。

一。大典后刱设衙门,如备边司·宣惠厅·训炼都监·诸军门及教官·监役等官,外方统制使·统御·防御·营将之属,不一而足,五卫军制,中废不复,其他诸司,亦多罢革,而未能一一备论。

一。经济六典·朝鲜经国典等书,是大典之权舆,前后续录·受教辑录等书,是大典之羽翼。五礼仪虽统于礼典,实系国家之仪章·刑法用大明律,三录外诸书,虽不合为一通,自当参取而考定,谨论之如此。

一。经国大典序及笺,前后续录序,受教辑录序及凡例等文字,宜一倂收载于卷首,而文繁不录。

一。受教辑录诸条中,以一事前后受教或有抵牾者,从后施行。此条见辑录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