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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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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6〕105号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2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文物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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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地域辽阔、历史悠久,地上地下丰富多彩的历史文物,是中华灿烂文化和草原文明的瑰宝。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我区是草原文明的发祥地,与黄河文明、长江文明共同构成中华文明的三大来源。全区境内的历史文物、民族文物、革命文物、近现代文物,是我区面向世界的“金色名片”,是草原先民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草原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草原文明、满足全区各族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提升自治区文化软实力、增强民族大团结、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区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文物保护法制建设和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基础不断夯实,全区文物资源状况基本摸清,文物保护经费和保护力量持续增长,保护状况明显改善,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有所拓展,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日益扩大,全区文物事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一些地区履行文物保护责任不到位,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遭到破坏,一些重要历史文物、民族文物、革命文物、近现代文物的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加快;盗掘古墓等文物犯罪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面对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必须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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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我区文物所蕴含的草原文明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打造祖国北疆文化亮丽风景线,建设文化文物强区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草原文物遗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全区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草原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全区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各盟市、旗县(市、区)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各级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主体多元、民族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化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有条件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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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政府责任。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重祖先创造并留下来的珍贵文物遗产,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文物保护,基础在旗县(市、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明确相关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文物保护管理行政职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努力做到守土尽责,敢于担当。(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地区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文物保护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旅游局、民委等部门配合)

积极建立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公安、海关、工商、文化、文物等部门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长效机制。加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配合)

四、重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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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完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全区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制定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程序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建立全区国家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积极开展草原文明传承工作,保护和发掘我区少数民族文物资源,传承民族文化遗产。(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负责)

(二)加强全区长城保护。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128号)等精神,全面加强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工作。自治区文化厅设立长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导全区长城保护、管理、协调等工作。将长城保护纳入自治区“十三五”规划,完成《内蒙古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纲要》和12个盟市重点区段长城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开展长城合理利用工作,处理好长城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协调长城保护与文物利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关系,发挥长城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长城沿线重点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长城保护工作站。实施一批抢险加固、保护修缮、设施建设和综合展示工程,建成一批长城参观游览示范区。(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要在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辽代上京城与祖陵遗址群、巴彦淖尔市阴山岩刻遗址群申遗工作。加强全区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时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抢救性保护,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负责)

积极推广警民共建“草原神鹰”边境地区文物保护巡查机制,发展壮大草原“马背文物保护队”、沙漠“驼峰文物保护队”,加强人防技防结合的“草原神灯”田野文物安全报警监控建设。重点实施一批古遗址、古墓葬、明清古建筑和少数民族建筑、近现代文物建筑群、传统村落、典型线性文化遗产、工业遗产保护维修工程。加强文物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自治区考古遗址公园建设。(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突出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积极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在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对具有代表性的近现代、建国初期老工业街区、工业厂房、工业建(构)筑物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如工人文化宫、影剧院、工人居住区)等工业建筑遗产开展保护研究工作,保护城市近现代历史风貌,延续和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农村牧区乡村建设改造要注重保留重点村镇、村落的传统风貌和民族特色,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涉及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文物保护规划工作。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要统筹指导自治区境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各地区要经常性组织开展文物调查,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自治区重点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长城、民族文物、革命文物、近现代文物的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积极发挥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配合)

(七)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共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配合)

五、拓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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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深入挖掘研究内蒙古草原文物的价值内涵,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的文物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推动建立全区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课外学习实践活动。(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完善各级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考古发掘单位要依法向博物馆移交文物。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完善服务标准,提升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共享交流。实施全区智慧博物馆体系建设工程项目,推广生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社区博物馆。提升古遗址古建筑展示利用水平,拓展近现代文物的利用方式。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全区文物资源在草原文明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把内蒙古建成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的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的要求,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文化体验游、研学旅游等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并将其与我区独特的草原、沙漠等融合,打造特色旅游线路。设计独具草原特色与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增加地区收入,扩大居民就业。(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实行文物保护的分类管理、精准管理,针对分布在城市、农村牧区等不同地域的文物古迹,在考古勘探工作的基础上,合理划定文物古迹、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区划;对传统村落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农村牧区群众居住条件相统一。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收藏业态健康发展。(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全区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进一步拓展文化文物创意产品产业发展空间,调动全区各级、各类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积极性,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各级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文物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实施“互联网+草原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五)为扩大草原文化影响力服务。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充分发挥内蒙古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草原文化遗产优势,做好“万里茶道”内蒙古段申遗工作和“草原丝绸之路”考古调查与研究,加强与“万里茶道”之路等重要线性文化遗产沿线省区的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与蒙古国、俄罗斯在“万里茶道”联合申报世界遗产、中蒙合作考古、草原丝绸之路文物展览、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等领域的交流合作。(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商务厅、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六)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全区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交由企业管理。(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负责)

六、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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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文物督察。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文物保护法治保障体系。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各地区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优化自治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配置。(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地方文物执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重点加强自治区、盟市文物行政部门建设。旗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也可通过委托由本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基层文物执法职能。对于重点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警务室。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的学习宣传纳入全区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自治区文化、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区各族人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完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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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经费投入。各盟市要建立本地区文物保护项目库,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在保护文物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草原文明”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要针对田野土遗址、彩塑壁画、石质文物、毛皮质文物、金属制品的保护,实施草原重点文物科技示范工程。提高文物保护装备制造能力,推广应用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升全区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标准化水平。(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配合)

(三)重视人才培养。实施“内蒙古草原金鼎文物人才工程”,重点培养自治区少数民族文博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管理人才,形成结构优化、基本适应全区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培养一批文物保护修复和传统工艺工匠。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重点文物单位的专业人才,实施文物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强盟市、旗县(市、区)文物行政执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培训,提高盟市、旗县(市、区)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发挥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作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和方式,在职称评定中适当向基层一线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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