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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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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19〕45号
2019年5月6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19〕45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要求,为切实落实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

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是党中央统筹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加农牧民收入、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受到了牧区广大农牧民的普遍欢迎。机构改革后,原农业部草原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已划转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主要用于对农牧民进行奖补的资金继续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落实。新阶段落实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意义特殊,责任重大。各有关省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将补奖政策作为牧区振兴的重要抓手,确保改革过程中和改革后政策落实有明确的部门、专门的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进一步提升农牧民的获得感。

二、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和实施方式

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要按照《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要求执行。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规定的补助和奖励标准对农牧民进行补奖。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5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行“一揽子”政策,中央财政资金切块下达,统筹用于发展草牧业,促进农牧民增收。

三、严格遵循政策落实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四到省”,细化分解任务指标,逐级明确目标责任。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二)坚持政策实施全程透明,做到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督促指导基层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示工作,保证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公开。

(三)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地方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尊重客观实际,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实施方案。

四、抓好各项关键措施落实

(一)严格规范补奖资金核发

要按照《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资金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套取和虚报冒领。向农牧民兑现补奖资金必须严格履行检查验收、村级公示等程序,原则上都要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对象、发放金额零误差,并注明资金项目名称,强化农牧民对补奖政策的认知。

(二)按时准确填报项目信息

继续做好基础资料搜集整理工作,用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管理”系统,完善牧户信息管理,全面建立电子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确保补奖资金严格按信息管理系统兑现。高度重视项目信息填报工作,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完成信息填报。加快信息系统数据录入进度,尽早完成牧户信息变更和资金发放信息采集工作。做好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三)加强政策培训与宣传

加强对地方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确保政策落实人员熟知政策内容和实施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载体,利用进村入户宣讲培训、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广大牧民群众充分知晓政策内容,充分理解和支持政策落实工作。

(四)开展政策实施效益评价

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对各省区资金拨付情况、牧民满意度、牧民生活生产情况等进行实地分析评价,全面了解政策实施效果。各地也要分区域、分类型组织开展补奖政策实施效益评价,深入基层开展草场、家畜等信息入户调查,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进一步优化实施方案、改进落实措施奠定基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5月6日

附件:农办牧〔2019〕4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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