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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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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长渔发〔2019〕1号
2019年1月6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长渔发〔2019〕1号

长江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委、办)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布局,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等要求,经国务院同意,日前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项保护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

意见》明确提出,推进重点水域禁捕,科学划定禁捕、限捕区域,加快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引导长江流域捕捞渔民加快退捕转产,率先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逐步实行合理期限内禁捕的禁渔期制度,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

为贯彻落实上述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月6日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衣艳荣,联系电话010—59193091;

          财政部朱鑫,联系电话010—6855379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琛偲,联系电话010—84208453。)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等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补偿制度实施方案。

一、禁捕的必要性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也是维护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砂采石、滩涂围垦等影响,长江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全面衰退,白𬶨豚、白鲟、长江鲥鱼等物种已多年未见,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极度濒危,“四大家鱼”早期资源量比上世纪80年代减少了90%以上。近年来,长江渔业资源年均捕捞产量不足10万吨,仅占我国水产品总产量的0.15%。伴随渔业资源严重衰退,部分渔民为获取捕捞收益,使用“绝户网”“电毒炸”等非法渔具渔法竭泽而渔,形成资源“公地悲剧”和渔民越捕越穷、资源越捕越少的恶性循环,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科学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区域”“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抓长江大保护和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决策部署,促进生态、生产、生活有机统一、共赢发展。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有针对性的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有力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按照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促进退捕渔民就业创业,做好生活困难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恢复生物资源。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作为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作为巩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以生物多样性为指标的长江生态系统。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基本生计,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坚持地方为主,中央适当奖补。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各方力量,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衔接相关政策,整合相关资金,协调推进禁捕涉及的各方面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奖补的方式对地方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坚持精准施策,科学统筹推进。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分步实施,实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退捕转产和禁捕管理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稳步扩大禁捕范围。充分赋予地方自主决策权,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灵活施策。

三、禁捕实施

根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大型通江湖泊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其他相关水域四种情况,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

(一)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2019年底以前,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今后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二)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2020年底以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的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禁捕期结束后,在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三)大型通江湖泊。大型通江湖泊(主要指鄱阳湖、洞庭湖等)除保护区以外的水域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管理办法,可因地制宜一湖一策差别管理,确定的禁捕区2020年底以前实行禁捕。

(四)其他水域。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由有关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禁捕期间,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或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补偿安排

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同时,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捕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一)一次性补助

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根据各省退捕渔船数量、禁捕水域类型、工作任务安排等因素综合测算,整体切块到各省市,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并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

(二)过渡期补助

中央财政在禁捕期间安排一定的过渡期补助,资金根据禁捕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因素以绩效评价奖励形式下达,由各省市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过渡期为2019年和2020年,其他重点水域过渡期为2020年和2021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各司其职,有序推进禁捕各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禁捕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或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禁捕工作领导机构和推进机制,因地制宜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压实各级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审核把关,统筹协调推进本省区渔民退捕转产和禁捕后执法管理等各项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渔民渔船调查摸底、补助对象资格和条件核实、禁捕安排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政策落实。

(二)完善配套政策。要加强对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创业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继续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保障退捕渔民住有所居。

(三)做好政策宣传。深入渔区广泛宣传禁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向退捕渔民充分说明禁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就相关工作方案充分征求广大渔民群众意见,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充分预计和严格防范禁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切实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

(四)加强执法监管。提升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执法管理能力,加强禁捕区域执法装备设施建设。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巡查救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公益组织作用,构建群管群护格局。严厉打击“电毒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和涉渔“三无”船舶。完善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形式的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增强流域性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

(五)强化绩效考核。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专项绩效考核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市渔民退捕、转产保障和禁捕管理等政策执行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省市人民政府要把长江禁捕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河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附件:农长渔发〔2019〕1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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