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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革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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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革命委员会通告
1975年7月15日

在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深入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热潮中,我县各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抓了两个阶级、两条路线的斗争,掀起了“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赛”群众运动的新高潮,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的日益繁荣,革命、生产形势一派大好。但是,一小撮阶级敌人仍不甘心失败,还要竭力进行各种破坏和捣乱;城乡有些地方资本主义倾向还比较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巩固社会主义阵地,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特通告如下:

一、凡贩运倒卖国家统购物资、工农业生产资料、工业品、机械设备、金银、钢铁、铜、铝、票证和私包工程,私设地下厂、店、大搞地下运输,从事黑经纪、黑医、放高利贷、买青卖青、雇工剥削,买空卖空,走私行贿、哄抬物价,克斤扣两,少尺短码,掺杂兑假,以次充好,制造、销售封建迷信品等,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彻底揭露,狠狠批判,坚决打击。

对于从事上述活动的地、富、反、坏、右分子,投机倒把集团的首犯、惯犯,不法资本家、暴发户和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要从严惩处。

二、凡是国家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分配的物资,如:粮(包括粮食品)、油(包括芝麻、花生、棉籽、油菜籽)、棉(包括土织布)和烟、麻、茶、竹、木、皮张、羊毛、猪鬃、重要中药材以及化肥、农药、煤炭、橡胶、塑料等,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不准私宰和贩卖耕畜、幼畜。不准私自杀猪挂案。不准在市场上私自出卖自行车、平板车等。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旁随意摆摊设点。凡是国家准许进入集市贸易的三类农副产品和摊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的价格经营,并缴纳市场管理费。

三、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准自行到农村和集市采购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三类农副产品。农村社队所有属于国家统购、派购产品,需要出售时,必须向当地商业、粮食部门交售,不准同商业、粮食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作交易。

凡计划的国家统管物资,没有县计划部门证明,一律不许外运。

旅客乘车、船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不得超过以下限额:粮食(成品粮)二十市斤,茶叶二市斤,猪肉(油)十市斤,咸腊肉食品(如咸猪肉咸家禽等)十市斤。下放农村人员回原籍探亲,携带上述农副产品,超过规定限额的,应持有公社和大队革命委员会的证明。

四、除了国营、合作商业和有证商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商业活动。无证商贩,无证手工业户,无证书画摊和从事商业活动的农村“四坊”,必须坚决取缔。合作店、组必须在国营公司领导下,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有证商贩必须按照“四定”(定品种、定金额、定地点、定时间)的原则,守法经营。

五、各企业单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批判资本主义倾向,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市场管理的规定,不准以协作为名以物易物,严禁转手倒卖,投机倒把。社队、街道办的“五七”工厂,必须坚持“三就”(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产品)、“四为”(为工业生产、农业生产、人民生活需要、外贸出品服务)的原则,不准和国营商业争市场、争原料,不准随意提高价格,不准擅自推销产品,不准私招乱雇人员。

本县农村社队、街道未经县计划、交通部门批准,一律不准成立建筑队、运输队。外地集体性质的建筑队、运输队来我县承包基建、运输、加工等业务,必须持有当地县革委会证明,经县主管业务部门同意,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证照。所签订的合同,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证。凡不符合上述手续者,一律取缔,并冻结工程、款物,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六、市场管理部门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不断提高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和继续革命的觉悟,坚定无产阶级立场,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敢于胜利。公安、民兵、商业、交通、银行、粮食、财税、邮电、手工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市场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好市场,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支持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对于违反上述各条规定者,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平价收购、罚款、没收等处罚,少数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对于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的凶手和教唆犯,要依法惩办。

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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