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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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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2年4月24日
发布于国计生发[2002]34号
国家计生委

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经商教育部同意,现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公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三、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国内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国内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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