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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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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新闻局命令
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管理办法

  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新闻局新版一字第0930420726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20 条;并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行政院新闻局新版一字第0940420264Z号令修正发布第 20 条条文;本办法有关出版品之分级管理规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有关录影节目带之分级管理规定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3.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013021112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 1、4、5、7、8、18~20 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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