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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辉平反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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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辉死刑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1)沪高刑复字第1531号

1982年1月6日于上海市

刘文辉,男,一九三七年生,江苏省无锡市人,原住本市日晖四村十号四室。

刘文辉经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九日以(67)沪中刑字第3号判决成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本院于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以(67)沪高刑(一)上字第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执行枪决在案。其家属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经本院复查,于一九七九年三月十七日以(79)沪高刑审字第797号裁定,驳回申诉。其亲属仍不服,继续申诉。

现经本院复查查明:刘文辉在“文化大革命"初期书写了所谓"十六条”的传单,指使其弟刘文忠分别寄往全国十四所大中院校,传单的主要内容系对文单,指使其弟刘文忠分别寄往全国十四所大中院校,传单的主要内容系对文化大革命中的极左路线不满,其余属思想认识与教育问题,均不构成犯罪。至于原审认定其书写反革命文章、恶毒攻击、污蔑伟大领袖,疯狂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妄图进行反革命暴乱,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等节,均属不实之词,应予否定。因此原判对刘文辉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属于错判错杀,应予平反纠正。据此,本院特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79)沪高刑申字第797号裁定、(67)沪高刑(一)上字第1号判决和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67)沪中刑(一)字第3号判决。

二、宣告刘文辉无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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