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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辉死刑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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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3号

1967年3月9日
刘文辉平反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反革命犯:刘文辉,男,现年三十一岁,上海市人,住本市日晖四村十二号。现在押

案由:反革命

刘犯文辉原系反革命子弟,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对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怀有刻骨仇恨。一九五七年,疯狂地攻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大肆污蔑我历次政治运动和各项方针政策",被定为右派分子。一九六二年蒋匪叫反攻大陆时,刘犯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劫船投敌,进行反革命活动。一九六六年案发从宽处理管制三年。但刘犯仍坚持与人民为敌,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展后,竟针对我党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编写了反革命的十六条,分别散发到全国八大城市十四所大中院校,用极其恶毒的语言咒骂我伟大领袖;疯狂攻击我社会主义革命新阶段是'穷兵黩武主义的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是'战争的策源地',诬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是'全民大迫害'。同时大肆宣扬资产阶级的和平、民主、平等、博爱',竭力吹捧苏修、美帝“申张正义,崇扬真理”。公开煽动地、富、反、坏、右分子组织起来,进行暗杀活动,占领我党、政、军机关,夺取枪支弹药,进行反革命暴乱,妄图颠覆我无产阶级政权。与此同时,刘犯又指使其弟刘文忠(另案处理)到广州等地探听边防情况,企图偷渡投敌进一步从事反革命宣传鼓动。

上述罪行,有同案犯的供词以及查获的反革命“十六条”等为政,证据确凿,刘犯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刘犯文辉是一个罪大恶极、拒不悔改、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判决如下:判决反革命犯刘文辉死刑,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式二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七年三月九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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