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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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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篇
作者:高凤谦
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1911年3月25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11年8卷第1期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综古今中外万事万物万理。有一利即有一害。有一害即有一利。利害相因。如环无端。不能须臾离也。若一见其利。遂忘其害。一见其害。幷弃其利。或且必求有利无害。而后敢从事焉。则惑之甚矣。

  利害既不能相离。则凡事皆当纯任自然。可以无所庸心。又何必斤斤然硏究其利害乎。曰正惟利害不能离。故硏究之术。尤不可以不谨。硏究云者。亦比较利害之分量而已。吾敢正言以断之曰。所谓利者。利逾于害而已。所谓害者。害逾于利而已。利也害也。对待之名。因比较而后见者也。

  今天下之事理。至繁赜也。其变迁至不可究诘也。有一时见为利而将为后来之大害者则宜割弃一时之利以避之有一时见为害而可以得较久之利者则宜隐忍一时之害以就之有利害相侔而事势所迫必不能已者则宜求所以减缩其害使不敌所利焉消息甚微。影响至钜。非有锐敏之眼光。精密之心思。必不足以语此。善乎贾生之言曰。福兮祸所倚。祸兮福所伏。忧喜聚门。吉凶同域。斯宾塞尔之言曰。天下有绝对的之善。必有相对的之恶。有绝对的之恶。必有相对的之善。东西哲人。固先我而道之矣。

  利害不相离之理自宇宙之大以及一身一物之细皆莫能越其范围今举其尤显著者。人非水火不生活。而水火之为灾亦烈。家族国家。人之所以相生相保者也。然有家则有仰事俯育之累。有国则有纳税当兵之累。鸩至毒也。可以治疾。粪至秽也。可以肥田。此皆形而下者也。请更言形而上者。忠孝仁义。宜若无可议矣。而忠孝既往往相妨。煦煦之仁。孑孑之义。时亦为世所诟病。彼贪诈之徒。或反为圣君贤相所利用。而建不世之功业焉。孔老之争。朱陆之辨。亘千古尚莫能定者。亦以此耳。

  吾之为是言。非齐是非同得失。为消极的之言也。正欲硏究是非得失。为积极的之言也。他且不具论。先就吾国近年所行新政一硏究之

  通商以来。号称习知外事者。震于欧美物质之文明。治法之美备。心向往焉。日本效之。一战胜我。再战胜俄。遂霸东亚。与列强争衡。忧时之士。遂倡为立宪之说。以为朝开国会。夕致富强。有百利无一害。今国会虽未开。而所谓教育。所谓巡警。所谓海陆军。既已行之有年。所谓地方自治。所谓司法独立。亦以次举办起视其成迹大利未见弊害已错出而不可止则后此之所谓内阁所谓国会其成效亦略可睹。于是忧时之士。又疾首蹙靥。私相吿语。疑立宪之难行。欲尽复专制之旧。进锐而退速。皆未之思耳。哀公问孔子曰一言而兴邦有诸一言而丧邦有诸孔子曰言不可以若是其几也今之论立宪者无乃类是夫立宪非有利而无害。专制非有害而无利。请先穷其利害而后论其得失。可乎。

  所谓专制者。作福作威。惟意所欲。无所牵掣。柄政得人。下令如流水。沛然莫之能御。故其成功独速。自古国家能建希世之伟业。恒在专制极盛之时。秦始皇元世祖。是其征也。使当时者。立一法。筹一款。必请命于议会。则所成就。必不若是之烈。即如近世德日之兴。亦藉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故收效尤捷。此专制之利。非立宪所可几及。不可厚诬者也。然或君相失德。虽席全盛之势。可以立即颠覆。桀纣是耳。使当时有内阁议会。以相维持。虽欲行暴。势不至此。是则专制之害。比立宪为尤甚。亦无可讳者也。

  总而论之。专制任人。立宪任法。得其人则专制之利大。非其人则专制之害亦大。天下善人少。不善人多。故专制之治国少。而乱国多。东西各邦。萃无数学者之考求。经无数国家之经验。大率采取立宪政体者。亦以此耳。即就我国现在事实言之。在朝在野之人才。谁欤有专制之手段。足以独撑危局乎。借曰有之。其必为朝廷所倚任能久于其事乎。此皆在不可知之数。然则欲以专制振中国之危亡者。其亦知反矣。吾非敢谓立宪为最良之政体也亦非敢谓后此无更良于立宪之政体也特以立宪与专制比较则不得不谓立宪为良政体耳

  立宪既为良政体。我国行之。害不敌利。则又何故。曰是有数因。一事之起也。必有数事与之相缘。而后得收其效。今或求治太亟。举一漏百。故其效终不得见。如制车。轮轴厢辕备。而后可行。若仅成一轴。而责其行。有是理乎。此其一也。欲办一事。必运以实心实力。后乃有济。今或剽窃其名。粉饰其外。甚且因之以为利。则何成功之可望。此又其一也。草创难。守成易。以不素习之人。行未经见之事。措置自难适当。此又其一也。人情安于故习。旧法虽甚不便。既已习为固然。故不甚感其痛苦。若不经见之事。稍有不便。即莫能堪。盐税至烦苦也。若用其法以税糖。其害民必不如盐之烈。而人民之骇怪。将更甚于榷盐。何者。一为因。一为创。故耳。此又其一也。更新之时。多数人之食于旧者。隐怀失业之忧。百方指摘其不便。变本加厉。一倡百和。故其恶易彰。此又其一也。主张新法者。鼔吹其利便。加意粉饰。以耸众人之观听。不顾事实之不相掩。一旦实行。遂失天下之望。此又其一也。综此数因。新法遂为世所诟病。无尺寸之完肤。夫新法岂任咎哉。

  日者有客过余。力诋新法之害。繁征博引。指证万端。其论甚辨。余危坐敬听。既毕。乃作而言曰。新法之害。既闻命矣。然则仍行旧法。长此终古可乎。客曰乌乎可。又作而言曰。新法旧法皆不可行。然则竭吾辈之心思才力。能别创一法。使远过于古今中外种种之法乎。客曰是乌能。又作而言曰。不用新旧法。又不能别创他法。然则非无为可治。即坐而待毙而已。客爽然若失。久之乃言曰。于君意如何。余谨答曰。旧法既不可以终用。别创他法又不可以卒致。无已。其采用东西已著明效大验。所谓立宪之新法乎。

  东西新法。诚可谓较良之法也。今欲举以行之我国。必先熟察吾国势民情。统筹全局。以定其先后缓急之序。勿骛虚名。勿贪近功。而轻于一试。及其既行。则毅然决然不以小有阻碍遽馁其志书曰。若药弗瞑眩。厥疾不瘳。我国家处此危局。其疾可谓深矣。乃并此区区瞑眩之痛苦且不能忍而望一旦转弱为强转危为安天下事果若斯其易易也则何亡国败家之有今有良工于此。知其业之将不容于社会也。不得已为改业之谋。方其始也。事倍功半。所获必不如其旧。然而终不悔者。以未来之利益。足以相偿而有馀也。吾于是敢断言曰。不能忍新法之害者必不能受新法之利也

  吾国人向不讲论理学。统计学。每有论事。往往举一槪百。于其事之因果。及其比较。皆漠然不加意。欲其有当于事理也。吾知其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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