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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民国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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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04年(2015年)10月23日
劳工保险局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民国108年)
#中华民国104年10月2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营字第1040200888A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1. 中华民国108年10月4日行政院院授主基营字第1080201025A号令修正发布第1、3、4、10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111年4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基营字第1110200635A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第1条
为办理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及职业灾害劳工保护业务,特依劳动部劳工保险局组织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劳工保险局作业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劳动部为主管机关;本基金之监理事项,由相关业务监理(委员)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劳工保险业务:劳工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定政府一次拨付之金额、当年度保险费与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险给付支出之结馀、保险费滞纳金及基金运用之收益。
二、就业保险业务:就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所定中央主管机关自劳工保险基金提拨之专款、保险费与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险给付支出之结馀、保险费滞纳金、基金运用之收益及其他有关之收入。
三、农民健康保险业务:农民健康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定政府一次拨付之金额、当年度保险费与其孳息之收入及保险给付支出之结馀、保险费滞纳金及基金运用之收益。
四、职业灾害劳工保护业务: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三条及第四条所定专款及罚锾收入。
第4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劳工保险业务:劳工保险条例所定各项给付支出及其他有关支出。
二、就业保险业务:就业保险法所定各项给付支出及其他有关支出。
三、农民健康保险业务:农民健康保险条例所定各项给付支出及其他有关支出。
四、职业灾害劳工保护业务: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所定各项补助支出及其他有关支出。
第5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公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6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所为之资金运用,应依劳动部组织法、劳工保险条例、就业保险法、农民健康保险条例、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7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9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馀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0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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