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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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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内政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职业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
→
中华民国63年6月28日
内政部(63)台内劳字第5836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73年2月24日
内政部(73)台内劳字第213442号令修正发布第9、10、13、17、18、20、22、23、32、34、35、38~40条条文;删除第 19、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80年9月16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0)台劳安字第23899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47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91年4月25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1)劳安一字第0910020529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98年2月26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1字第0980145205号令增订发布第33-1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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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63年订定命令
劳工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4次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