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教育实施办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劳工教育实施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47年12月16日内政部订定发布
  2. 中华民国60年6月17日内政部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71年11月9日内政部(71)台内劳字第124018号令修正发布
  4. 中华民国77年2月26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7)台劳福二字第03138号令修正发布
  5. 中华民国88年6月2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8)台劳福二字第002966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7条。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3条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6. 中华民国105年4月18日劳动部劳动关5字第1050125712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