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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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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1民初4609号

2017年11月24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43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霞,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17层1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过元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含会,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龙,男,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与被告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谋智火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含会、孙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快乐阳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火狐浏览器”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原告网站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功能按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包括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96000元)。事实和理由:“芒果TV”(网址www.mgtv.com)系原告运营的网站,原告依法享有对该网站的合法经营收益权。“火狐浏览器”软件系由被告所开发经营,该软件通过拦截广告的功能吸引海量用户下载并使用,从而使其商业价值获得大幅提升并进而获得巨大的不法收益。经过公证证实“火狐浏览器”设置有广告拦截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后可以有效屏蔽原告网站视频播放时的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不能就网站视频的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获取直接收益,给原告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谋智火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火狐浏览器软件并非系由被告开发,火狐浏览器的开发者以及著作权人为美国mozilla基金会,火狐浏览器为开源性质,该基金会是引导开源项目的非盈利组织。火狐浏览器在中国的发行者为mozillaonlinelimity,被告仅为火狐浏览器在中国大陆的经营者。2.火狐浏览器的设置中没有任何广告拦截功能,涉案插件Ublockorigin插件是由名为RamondHill制作并上传到mozilla.org的网站中,被告没有参与任何制作和上传行为。3.Ublockorigin可以与各版本的浏览器进行兼容,其使用效果与ADblock是一样的。Ublockorigin不是针对任何特定网站所开发的,而是系依据预先设定的算法及规则对网站广告进行拦截,且用户在使用时可以自定义规则或设置白名单使之不对某一网站的广告进行拦截。用户在使用火狐浏览器时,Ublockorigin插件是默认为未安装的,任何用户打开浏览器在观看包括原告网站在内的所有网站时,都不会屏蔽任何广告。屏蔽广告系用户的自主选择,用户主动下载Ublockorigin插件后才会自行屏蔽网站的广告,用户在没有选择安装下载Ublockorigin之前,该插件与火狐浏览器不存在任何关联。4.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陈述了意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1日,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向快乐阳光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6日。

2015年7月2日,湖南省文化厅向快乐阳光公司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

2014年8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快乐阳光公司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自2014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9日。

www.mgtv.com系快乐阳光公司管理并经营的网站,www.firefox.com.cn系谋智火狐公司管理并经营的网站。2017年2月10日,快乐阳光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就该网站的内容进行了如下公证:登录www.firefox.com.cn网站,点击该网站首页的“Firefox免费下载”,下载Firefox浏览器51.0.1版本,并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显示有“这是因为Firefox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专门为你的网络生活而打造的。你还融入了一个全球社区,其中包括了来自全世界的用户、贡献者和开发者,我们在为打造最棒的浏览器共同努力。”安装完成后,启动该软件,在该浏览器窗口右上角点击“☰”按钮,在弹出的菜单中点击“附加组件”,进入“获取附加组件”的页面,该页面载明“这里有成千上万完全免费的附加组件,由全球各地的开发者打造。您可以随心安装附加组件,让Firefox有您的个性。这里不但有养眼的主题,还有各式功能强大的工具,帮您更快更安全地上网冲浪,为了协助您上手,下面提供了一些我们力荐的轻巧好用的附加组件”,在该文字表述的下方第二个软件显示为“广告过滤就用UBlockOrigin作者:Raymondhill”,拨动该软件右侧的按钮,该按钮逐渐加载为绿色,加载完成后,在火狐浏览器中输入www.mgtv.com,点击首页中的“综艺”栏目,点击“快乐大本营”中的“快乐大本营2070204期”进行播放,播放前及播放过程中进行暂停操作时均没有广告显示,播放界面的右上角未显示有“会员去广告”按钮。以此方式点击播放“快乐大本营”“歌手”“为你而来”“向往的生活”“神奇的孩子”“我们的歌手”“天天向上”“真正男子汉”等多期综艺节目以及“那片星空那片海”“半妖倾城”“漂亮的李慧珍”“旋风少女”“大秦帝国之崛起”“麻雀”“放弃我抓紧我”“大鱼海棠”“绝地逃亡”“谁的青春不迷茫”“天亮之前”等多部影视剧,均在播放前及播放过程中进行暂停操作时均没有广告显示,播放界面的右上角未显示有“会员去广告”按钮。关闭火狐浏览器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mgtv.com,进入“综艺”栏目,打开“快乐大本营2070204期”进行播放,播放前及播放过程中暂停播放时均显示有广告,广告播放时的右上角始终显示有“会员免广告(买三送一)”的字样,播放与前述使用火狐浏览器播放的相同综艺节目及影视剧,均显示可以正常播放广告及“会员免广告”的字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2035号公证书。原告就该公证书支出公证费4000元。

2017年5月9日,被告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在“360极速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firefox.com.cn,进入“Firefox火狐浏览器-PC/A”,点击“Firefox免费下载”,将版本号为53.0.2的“Firefox-latest.exe”文件下载保存至电脑桌面,点击该下载完成的文件,选择“属性”,查看数字签名“MozillaOnlineLimited”,时间戳为2017年4月18日。点击该文件进行安装后,在新安装的“MozillaFirefox”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mgtv.com”,观看综艺节目“芒果TV-看见好时光”及电视剧“择天记”的相关视频,显示有播放前及暂停播放时均有广告播放,在播放界面的右上角标注有“会员免广告”的字样。点击浏览器右上角菜单栏中的“附加组件”,进入“附加组件管理器”页面,该页面显示有“下面提供一些我们认为不错的轻巧好用的附加组件”的表述,随后点击第二个“广告过滤”软件中的“uBlockOrigin作者:RaymondHill”的链接,进入“uBlockOrigin:Firefox附加”页面,网址跳转至https://addons.mozilla.org/······,在该页面中有关于“uBlockOrigin”软件的介绍,显示为“1352条用户评价,281273位用户”字样,并标记为“五颗星”,载明的贡献者为“@Github:https://github.com/gorhill/ublock/graphs/contributors”,点击该网址链接,显示新的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code”项下的“platform”中的“firefox”中的“bootstrapis”,显示内容为“uBlockorigin–abrowserextensiontoblockrequestsCopyright(C)2014-2017TheuBlockOriginauthors”的表述。返回至“https://addons.mozilla.org/······”的页面,点击“3812736位用户”的超链接,显示有uBlockOrigin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0月中旬,“uBlockOrigin”软件的下载量激增。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https://github.com/mozilla/addons-server/issues/3641”的网址显示题目为“Discopanecontentupdate-oct.2016”的文章内容,其中有“Forthe11octoberpush,canwepleaseREMOVEAdBlockplus…andREPLACEthemwithuBLOCKOrigin…”的表述。点击浏览器右侧菜单栏中的“开发者”项下的“浏览器控制台”显示出“浏览器控制台”的界面,返回至前述的“附加组件管理器”页面,拨动“广告过滤uBlockOrigin”软件右侧的按钮,在浏览器控制台中同步显示的网址为https://addons.cdn.mozilla.net······,提示框显示“您的附加组件已就绪,您现在可以在工具栏找到“uBlockOrigin”的字样后,打开“芒果TV”,观看相关视频,播放前及暂停播放时均无广告播放。点击浏览器右上角的“uBlockOrigin”的插件图标,打开该插件的控制面板,点击“白名单”,在应用更改中,添加www.mgtv.com,再次打开“芒果TV”的视频进行观看,显示在播放前及暂停播放时均有广告进行播放,且播放界面显示有“会员免广告”的字样。点击“uBlockOrigin”控制面板的“第三方规则列表”,显示可以对规定进行自定义,亦可以将自行选择的网站加入“白名单”中。在该浏览器中安装Adblock软件后,观看“芒果TV”的相关视频,播放前及暂停播放时均无广告播放。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第(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999号公证书。被告还就显示内容为“uBlockoriginabrowserextensiontoblockrequestsCopyright(C)2014-2017TheuBlockOriginauthors”的表述提交了中译语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翻译件,上述文字的翻译为“版权(C)2014-2017uBlockOrigin作者”,被告亦就“Discopanecontentupdate-oct.2016”的文章内容提交了中译语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翻译件,内容为“应该进行第一次DiscoPane内容更新了,为了10月11日的推送,我们时候可以删除AdblockPlus三款主题并替换成uBlockOrigin与三款新主题”。为进一步证明涉案插件的数字签名人,被告提交了版本号为51.0.1的涉案浏览器的安装截屏打印件,显示该版本的数字签名人为MozillaOnlineLimited,时间戳为2017年1月26日。被告称依据上述公证及翻译件内容可知涉案插件的开发者为RaymondHill,涉案插件并非存储在火狐浏览器中,而是储存在addons.mozilla.org中,addons.mozilla.org的管理者于2016年10月13日将出现在附加组件页面中的Adblock更换成了涉案插件,故涉案插件在Firefox浏览器附加组件进行推广的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涉案插件并非Firefox浏览器的默认安装插件,用户可以选择设定白名单或是设定自定义规则,涉案插件与Adblock插件功能相同。原告认可该公证及翻译件的真实性,但否认其证明目的,原告称该公证所显示的数字签名人的时间戳为2017年4月18日,晚于原告取证时间,原告不认可涉案插件的开发者为Raymondhill,亦不认可涉案插件存储在addons.mozilla.org中,该公证显示涉案案件的用户量为381万,说明涉案插件的用户量大,影响力广。原告认可涉案浏览器的数字签名人为MozillaOnlineLimited,但认为涉案浏览器在中国大陆的实际运营人为被告。原告称早于2016年10月13日涉案插件即存在于Firefox浏览器的附加组件中,仅是Firefox浏览器附加组件对涉案插件的推荐行为始于2016年10月13日。

2017年5月9日,被告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公证: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搜索界面,在搜索栏中输入“百度统计浏览器市场份额”,显示多个搜索结果,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浏览器市场份额-爱都统计流量研究院”,进入新的页面,显示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间,Firefox浏览器市场份额为1.97%,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间,Firefox浏览器市场份额为1.99%,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间,Firefox使用量占比变化趋势平缓,且从Firefox浏览器使用量占比变化趋势看,其在周六、日的使用量降低。被告就此认为周末使用量降低,说明Firefox浏览器的用户主要为科技开发类专业用户或者公司用户,主要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内使用火狐浏览器,故用户使用Firefox浏览器在工作时间内观看涉案视频网站娱乐内容的可能性较小。Firefox浏览器使用量占比变化趋势平缓说明附加组件平台对涉案插件进行推广后,Firefox浏览器的下载量没有明显上升。原告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但否认其证明目的。

为进一步证明涉案插件系由第三方上传至addons.mozilla.org平台中的,被告提交了addons.mozilla.org的相关网页打印件,原告认可第三方可以上传插件至该平台,且第三方可以对插件的作者名称进行修改,但认为被告作为该应用中心的管理者在明知第三方的插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上传,说明被告就有主观过错。

为进一步证明简体中文版Firefox浏览器的实际使用量,被告提交了addons.mozilla.org的相关网页打印件,网页打印件显示依照语言查看每日的用户量,显示涉案插件的中文(简体)的用户量为87404。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其证明目的。

为证明众多浏览器皆有广告过滤功能或是应用中心有链接涉案插件或Adblock的接口,被告提交了QQ浏览器、百度浏览器、360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safari浏览器、IE浏览器的相关网页打印件,原告认可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但认为浏览器普遍具有广告过滤功能并不能证明该做法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203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被告提交的(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999号公证书、(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000号公证书、网页截屏打印件、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芒果TV”(网址为www.mgtv.com)的页面显示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能够证明原告系“芒果TV”的合法经营者和内容版权人,经营该网站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视频在线点播服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www.firefox.com.cn的主办单位为被告,且被告自认其为Firefox浏览器在中国大陆的经营者,本院据此可以认定系由被告对Firefox浏览器进行经营,且原告从事的视频网站的经营行为与被告从事的浏览器的经营行为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原告购买片源后通过支付运营成本而提供加载广告的各类免费视频节目吸引互联网用户的在线访问,而互联网用户则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视频节目以满足学习、娱乐、欣赏等需求,广告主则因互联网用户观看加载广告而宣传自身产品或服务,原告再从广告主处取得收益弥补其经营成本。在经营过程中,广告与视频节目的结合使网站经营者、互联网用户与广告主之间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与循环,这种运营模式被市场普遍接受且已成为当前视频网站较多采用的商业经营模式。因此,正当的商业模式必然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故本院认定原告对经营的“芒果TV”网站提供“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属于合法的经营活动,具有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Firefox浏览器附加组件中的uBlockOrigin插件可以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播放页面中出现的相关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插件确系由第三方上传至第三方平台,虽被告并非涉案插件的开发者,涉案插件亦未存储在Firefox及www.firefox.com.cn网站中,但涉案浏览器的附件组件管理器中对涉案插件进行了推荐下载服务,故被告应当知晓涉案插件的存在及其功能。鉴于原告经营的“芒果TV”网站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支出相应成本,且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包括影视剧集在内的视频节目中有相当比例需要支付版权费用购买,因此,原告显然并无义务在用户不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向其免费提供视频,否则,其正常经营活动将难以维系。在“免费视频+广告”的经营模式下,原告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商的收入,而片头和暂停广告被屏蔽后,原告的广告收入必然会受到实质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原告的经营活动。因此,广告收益是支撑视频网站正常经营的重要资金来源,且“免费视频+广告”的播放方式不会对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屏蔽广告的行为,看似提升了用户体验效果,实际上会使广告主投放的广告无法产生预期效益,继而导致视频网站的利益受损,最终可能损害到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因此,被告经营的Firefox浏览器提供对涉案插件推荐及下载服务与广告被屏蔽后果具有直接关联关系,在客观上造成了破坏原告正常经营活动的后果。对此,应认定被告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另鉴于涉案插件所具有的屏蔽视频广告的功能,可能会使Firefox浏览器的用户量相应增加,进而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综上,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正常经营活动的破坏,亦属于不当利用原告合法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视频广告价值、数量以及被涉案插件屏蔽广告期间的收益受损情况以及被告的违法所得的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浏览器及涉案插件的市场范围,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对于原告提出的10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关于合理支出,对于有票据支持的公证费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未提交票据的律师费部分,本院将依据合理性及必要性的原则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3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田 甜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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