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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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08〕39号
2008年9月27日
发布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驻京部队、各省区市和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下,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的空气质量和交通保障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全面兑现了申奥承诺,实现了“让国际社会满意、让各国运动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要求,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持交通基本顺畅,结合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及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市政府决定实施有关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封存30%公务用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限行时间为0时至24 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 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 6时至21时。停驶的机动车减征一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

(三)根据上述(一)、(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车辆车牌尾号分为五组,定期轮换停驶日,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告。

首次停驶车牌尾号: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临时号牌;机动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市政府将继续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分阶段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方案,方便市民出行;推行差别化配套建设停车位标准和适度提高停车收费价格,严格规范占道停车;研究制订本市控制机动车过快增长的措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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