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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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0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12〕15号
2012年4月1日
发布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3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驻京部队和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本市陆续实施了一系列交通管理措施,取得良好效果,交通拥堵得到缓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改善空气质量和缓解交通拥堵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有效降低汽车污染物排放,确保首都交通安全顺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4月10日,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继续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的交通管理措施继续按《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0年第18号)执行。

三、根据上述第一、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分别为:

(一)自2012年4月9日至2012年7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12年7月8日至2012年10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三)自2012年10月7日至2013年1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四)自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市政府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和“建、管、限”的总体思路,全面落实缓解交通拥堵综合措施,确保首都交通安全顺畅。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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