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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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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8年6月19日
发布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保证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交通正常运行和空气质量良好,履行申办奥运会时的承诺,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市政府决定,在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对本市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7月1日0时至9月20日24时,持有黄色环保标志及悬挂试验车号牌的车辆,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7月20日0时至9月20日24时,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 6、8、0),“二○○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单双号限行范围为:7月20日0时至8月27日24时,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8月28日0时至9月 20日24时,五环路主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主路)、机场高速公路、八达岭高速公路主路(上清桥至西关环岛)、京承高速公路(来广营桥至白马南桥)。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准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

(三)持有北京奥组委核发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专用车辆证件(不含车证底色为黄色的场馆外围和场馆临时车证)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车辆(须遵守通行证的使用规定);

(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专用车辆;

(五)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六)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七)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四、邮政专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但邮政专用货车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西六环路未开通路段以设置的交通标志为准,下同)。

五、以下机动车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机动车,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0时至6时,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三)京B号牌摩托车全天禁止在四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四环路辅路)行驶。

六、7月20日0时至9月20日24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遵守单双号限行规定的同时,6时至24时,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前,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属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还须提交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确需进入禁限区域道路行驶的,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7月20日0时至9月20日24时,运输土方或渣土的车辆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八、对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车船税和养路费,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环保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不再享受减征车船税和养路费的优惠政策。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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