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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京朝市监罚字〔2021〕63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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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市监罚字〔2021〕6364 号

2021年10月12日于北京市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市监罚字〔2021〕6364 号


当事人:索尼(中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0006259119201

住所(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2 号楼冠城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高桥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8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2 号楼冠城大厦 701

因有证据初步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我局于2021 年 8 月 9 日决定立案调查。

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新产品,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委托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传采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SONY 更多精彩 随心记录 新机将至 2021.07.07 22:00”等表述的互联网广告(下称“涉案广告”)。当事人向 传采公司提供了文字、图片等广告素材。2021 年 6 月 30日 22 时,当事人通过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 发布了涉案广告,并于 2021 年 7 月 1 日 9 时 45 分将涉案广告予以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书面说明,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局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朝市监罚听〔2021〕7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建议处 100 万元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 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0 月 1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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