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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43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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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73民终433号

2019年5月28日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17层1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过元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含会,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龙,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谋智火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快乐阳光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谋智火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含会、孙玉龙,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艾华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谋智火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插件并未存储于上诉人推广的Firefox浏览器中,也未存在于上诉人运营的网站中,而是存于第三方平台。上诉人没有能力停止自己不能控制的“提供对涉案插件推荐及下载服务”,因此该判决内容不能执行。同时,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竞争关系。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提供没有关闭按键的视频片头广告行为的违法事实,纵容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对被上诉人的行为进行违法认定。美国及欧盟法院对涉案插件屏蔽广告的行为均给予保护。3、一审判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涉案浏览器的管理者为Mozilla公司,上诉人仅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等地区的推广代理商。一审法院应当通知Mozilla公司参与诉讼,遗漏当事人。

被上诉人快乐阳光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快乐阳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芒果TV”(网址www.mgtv.com)系快乐阳光公司运营的网站,快乐阳光公司依法享有对该网站的合法经营收益权。“火狐浏览器”软件系由谋智火狐公司所开发经营,该软件通过拦截广告的功能吸引海量用户下载并使用,从而使其商业价值获得大幅提升并进而获得巨大的不法收益。经过公证证实“火狐浏览器”设置有广告拦截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后可以有效屏蔽快乐阳光公司网站视频播放时的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谋智火狐公司的行为使得快乐阳光公司不能就网站视频的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获取直接收益,给快乐阳光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快乐阳光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谋智火狐立即停止利用“火狐浏览器”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快乐阳光公司网站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功能按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包括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96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1日,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向快乐阳光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6日。

2015年7月2日,湖南省文化厅向快乐阳光公司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

2014年8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快乐阳光公司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自2014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9日。

www.mgtv.com系快乐阳光公司管理并经营的网站,www.firefox.com.cn系谋智火狐公司管理并经营的网站。2017年2月10日,快乐阳光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就该网站的内容进行了如下公证:登录www.firefox.com.cn网站,点击该网站首页的“Firefox免费下载”,下载Firefox浏览器51.0.1版本,并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显示有“这是因为Firefox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专门为你的网络生活而打造的。你还融入了一个全球社区,其中包括了来自全世界的用户、贡献者和开发者,我们在为打造最棒的浏览器共同努力。”安装完成后,启动该软件,在该浏览器窗口右上角点击“??”按钮,在弹出的菜单中点击“附加组件”,进入“获取附加组件”的页面,该页面载明“这里有成千上万完全免费的附加组件,由全球各地的开发者打造。您可以随心安装附加组件,让Firefox有您的个性。这里不但有养眼的主题,还有各式功能强大的工具,帮您更快更安全地上网冲浪,为了协助您上手,下面提供了一些我们力荐的轻巧好用的附加组件”,在该文字表述的下方第二个软件显示为“广告过滤就用UBlockOrigin作者:Raymondhill”,拨动该软件右侧的按钮,该按钮逐渐加载为绿色,加载完成后,在火狐浏览器中输入www.mgtv.com,点击首页中的“综艺”栏目,点击“快乐大本营”中的“快乐大本营2070204期”进行播放,播放前及播放过程中进行暂停操作时均没有广告显示,播放界面的右上角未显示有“会员去广告”按钮。以此方式点击播放“快乐大本营”“歌手”“为你而来”“向往的生活”“神奇的孩子”“我们的歌手”“天天向上”“真正男子汉”等多期综艺节目以及“那片星空那片海”“半妖倾城”“漂亮的李慧珍”“旋风少女”“大秦帝国之崛起”“麻雀”“放弃我抓紧我”“大鱼海棠”“绝地逃亡”“谁的青春不迷茫”“天亮之前”等多部影视剧,均在播放前及播放过程中进行暂停操作时均没有广告显示,播放界面的右上角未显示有“会员去广告”按钮。关闭火狐浏览器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mgtv.com,进入“综艺”栏目,打开“快乐大本营2070204期”进行播放,播放前及播放过程中暂停播放时均显示有广告,广告播放时的右上角始终显示有“会员免广告(买三送一)”的字样,播放与前述使用火狐浏览器播放的相同综艺节目及影视剧,均显示可以正常播放广告及“会员免广告”的字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2035号公证书。快乐阳光公司就该公证书支出公证费4000元。

2017年5月9日,谋智火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在“360极速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firefox.com.cn,进入“Firefox火狐浏览器-PC/A”,点击“Firefox免费下载”,将版本号为53.0.2的“Firefox-latest.exe”文件下载保存至电脑桌面,点击该下载完成的文件,选择“属性”,查看数字签名“MozillaOnlineLimited”,时间戳为2017年4月18日。点击该文件进行安装后,在新安装的“MozillaFirefox”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mgtv.com”,观看综艺节目“芒果TV-看见好时光”及电视剧“择天记”的相关视频,显示有播放前及暂停播放时均有广告播放,在播放界面的右上角标注有“会员免广告”的字样。点击浏览器右上角菜单栏中的“附加组件”,进入“附加组件管理器”页面,该页面显示有“下面提供一些我们认为不错的轻巧好用的附加组件”的表述,随后点击第二个“广告过滤”软件中的“uBlockOrigin作者:RaymondHill”的链接,进入“uBlockOrigin:Firefox附加”页面,网址跳转至https://addons.mozilla.org/????????????,在该页面中有关于“uBlockOrigin”软件的介绍,显示为“1352条用户评价,281273位用户”字样,并标记为“五颗星”,载明的贡献者为“@Github:https://github.com/gorhill/ublock/graphs/contributors”,点击该网址链接,显示新的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code”项下的“platform”中的“firefox”中的“bootstrapis”,显示内容为“uBlockoriginabrowserextensiontoblockrequestsCopyright(C)2014-2017TheuBlockOriginauthors”的表述。返回至“https://addons.mozilla.org/????????????”的页面,点击“3812736位用户”的超链接,显示有uBlockOrigin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0月中旬,“uBlockOrigin”软件的下载量激增。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https://github.com/mozilla/addons-server/issues/3641”的网址显示题目为“Discopanecontentupdate-oct.2016”的文章内容,其中有“Forthe11octoberpush,canwepleaseREMOVEAdBlockplus…andREPLACEthemwithuBLOCKOrigin…”的表述。点击浏览器右侧菜单栏中的“开发者”项下的“浏览器控制台”显示出“浏览器控制台”的界面,返回至前述的“附加组件管理器”页面,拨动“广告过滤uBlockOrigin”软件右侧的按钮,在浏览器控制台中同步显示的网址为https://addons.cdn.mozilla.net????????????,提示框显示“您的附加组件已就绪,您现在可以在工具栏找到“uBlockOrigin”的字样后,打开“芒果TV”,观看相关视频,播放前及暂停播放时均无广告播放。点击浏览器右上角的“uBlockOrigin”的插件图标,打开该插件的控制面板,点击“白名单”,在应用更改中,添加www.mgtv.com,再次打开“芒果TV”的视频进行观看,显示在播放前及暂停播放时均有广告进行播放,且播放界面显示有“会员免广告”的字样。点击“uBlockOrigin”控制面板的“第三方规则列表”,显示可以对规定进行自定义,亦可以将自行选择的网站加入“白名单”中。在该浏览器中安装Adblock软件后,观看“芒果TV”的相关视频,播放前及暂停播放时均无广告播放。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第(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999号公证书。谋智火狐公司还就显示内容为“uBlockoriginabrowserextensiontoblockrequestsCopyright(C)2014-2017TheuBlockOriginauthors”的表述提交了中译语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翻译件,上述文字的翻译为“版权(C)2014-2017uBlockOrigin作者”,谋智火狐公司亦就“Discopanecontentupdate-oct.2016”的文章内容提交了中译语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翻译件,内容为“应该进行第一次DiscoPane内容更新了,为了10月11日的推送,我们时候可以删除AdblockPlus三款主题并替换成uBlockOrigin与三款新主题”。为进一步证明涉案插件的数字签名人,谋智火狐公司提交了版本号为51.0.1的涉案浏览器的安装截屏打印件,显示该版本的数字签名人为MozillaOnlineLimited,时间戳为2017年1月26日。谋智火狐公司称依据上述公证及翻译件内容可知涉案插件的开发者为RaymondHill,涉案插件并非存储在火狐浏览器中,而是储存在addons.mozilla.org中,addons.mozilla.org的管理者于2016年10月13日将出现在附加组件页面中的Adblock更换成了涉案插件,故涉案插件在Firefox浏览器附加组件进行推广的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涉案插件并非Firefox浏览器的默认安装插件,用户可以选择设定白名单或是设定自定义规则,涉案插件与Adblock插件功能相同。快乐阳光公司认可该公证及翻译件的真实性,但否认其证明目的,快乐阳光公司称该公证所显示的数字签名人的时间戳为2017年4月18日,晚于快乐阳光公司取证时间,快乐阳光公司不认可涉案插件的开发者为Raymondhill,亦不认可涉案插件存储在addons.mozilla.org中,该公证显示涉案案件的用户量为381万,说明涉案插件的用户量大,影响力广。快乐阳光公司认可涉案浏览器的数字签名人为MozillaOnlineLimited,但认为涉案浏览器在中国大陆的实际运营人为谋智火狐公司。快乐阳光公司称早于2016年10月13日涉案插件即存在于Firefox浏览器的附加组件中,仅是Firefox浏览器附加组件对涉案插件的推荐行为始于2016年10月13日。

2017年5月9日,谋智火狐公司代理人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公证: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搜索界面,在搜索栏中输入“百度统计浏览器市场份额”,显示多个搜索结果,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浏览器市场份额-爱都统计流量研究院”,进入新的页面,显示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间,Firefox浏览器市场份额为1.97%,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间,Firefox浏览器市场份额为1.99%,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间,Firefox使用量占比变化趋势平缓,且从Firefox浏览器使用量占比变化趋势看,其在周六、日的使用量降低。谋智火狐公司就此认为周末使用量降低,说明Firefox浏览器的用户主要为科技开发类专业用户或者公司用户,主要在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内使用火狐浏览器,故用户使用Firefox浏览器在工作时间内观看涉案视频网站娱乐内容的可能性较小。Firefox浏览器使用量占比变化趋势平缓说明附加组件平台对涉案插件进行推广后,Firefox浏览器的下载量没有明显上升。快乐阳光公司认可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但否认其证明目的。

为进一步证明涉案插件系由第三方上传至addons.mozilla.org平台中的,谋智火狐公司提交了addons.mozilla.org的相关网页打印件,快乐阳光公司认可第三方可以上传插件至该平台,且第三方可以对插件的作者名称进行修改,但认为谋智火狐公司作为该应用中心的管理者在明知第三方的插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其上传,说明谋智火狐公司就有主观过错。

为进一步证明简体中文版Firefox浏览器的实际使用量,谋智火狐公司提交了addons.mozilla.org的相关网页打印件,网页打印件显示依照语言查看每日的用户量,显示涉案插件的中文(简体)的用户量为87404。快乐阳光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其证明目的。

为证明众多浏览器皆有广告过滤功能或是应用中心有链接涉案插件或Adblock的接口,谋智火狐公司提交了QQ浏览器、百度浏览器、360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safari浏览器、IE浏览器的相关网页打印件,快乐阳光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但认为浏览器普遍具有广告过滤功能并不能证明该做法的合法性。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芒果TV”(网址为www.mgtv.com)的页面显示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能够证明快乐阳光公司系“芒果TV”的合法经营者和内容版权人,经营该网站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视频在线点播服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www.firefox.com.cn的主办单位为谋智火狐公司,且谋智火狐公司自认其为Firefox浏览器在中国大陆的经营者,一审法院据此可以认定系由谋智火狐公司对Firefox浏览器进行经营,且快乐阳光公司从事的视频网站的经营行为与谋智火狐公司从事的浏览器的经营行为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快乐阳光公司购买片源后通过支付运营成本而提供加载广告的各类免费视频节目吸引互联网用户的在线访问,而互联网用户则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视频节目以满足学习、娱乐、欣赏等需求,广告主则因互联网用户观看加载广告而宣传自身产品或服务,快乐阳光公司再从广告主处取得收益弥补其经营成本。在经营过程中,广告与视频节目的结合使网站经营者、互联网用户与广告主之间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与循环,这种运营模式被市场普遍接受且已成为当前视频网站较多采用的商业经营模式。因此,正当的商业模式必然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故一审法院认定快乐阳光公司对经营的“芒果TV”网站提供“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属于合法的经营活动,具有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快乐阳光公司认为谋智火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Firefox浏览器附加组件中的uBlockOrigin插件可以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播放页面中出现的相关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的行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插件确系由第三方上传至第三方平台,虽谋智火狐公司并非涉案插件的开发者,涉案插件亦未存储在Firefox及www.firefox.com.cn网站中,但涉案浏览器的附件组件管理器中对涉案插件进行了推荐下载服务,故谋智火狐公司应当知晓涉案插件的存在及其功能。鉴于快乐阳光公司经营的“芒果TV”网站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支出相应成本,且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包括影视剧集在内的视频节目中有相当比例需要支付版权费用购买,因此,快乐阳光公司显然并无义务在用户不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向其免费提供视频,否则,其正常经营活动将难以维系。在“免费视频+广告”的经营模式下,快乐阳光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商的收入,而片头和暂停广告被屏蔽后,快乐阳光公司的广告收入必然会受到实质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快乐阳光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广告收益是支撑视频网站正常经营的重要资金来源,且“免费视频+广告”的播放方式不会对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屏蔽广告的行为,看似提升了用户体验效果,实际上会使广告主投放的广告无法产生预期效益,继而导致视频网站的利益受损,最终可能损害到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因此,谋智火狐公司经营的Firefox浏览器提供对涉案插件推荐及下载服务与广告被屏蔽后果具有直接关联关系,在客观上造成了破坏快乐阳光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后果。对此,应认定谋智火狐公司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另鉴于涉案插件所具有的屏蔽视频广告的功能,可能会使Firefox浏览器的用户量相应增加,进而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综上,谋智火狐公司的行为既构成对快乐阳光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破坏,亦属于不当利用快乐阳光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快乐阳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视频广告价值、数量以及被涉案插件屏蔽广告期间的收益受损情况以及谋智火狐公司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浏览器及涉案插件的市场范围,谋智火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等因素,对于快乐阳光公司提出的10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关于合理支出,对于有票据支持的公证费部分予以支持,对于未提交票据的律师费部分,一审法院将依据合理性及必要性的原则予以酌定。

据此,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谋智火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谋智火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30000元;三、驳回快乐阳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二审期间,谋智火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民事起诉书及公证书。用以证明谋智火狐公司仅是涉案浏览器的推广商、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意识到涉案浏览器另有其他权利人以及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驳回裁定书。另案律师事务所与本案快乐阳光公司委托律师的律所均是同一律所;3、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信息截图;4、谋智火狐与谋智网络工商信息;5、朝阳法院判决书。“免费+广告”并非视频网站唯一或主要生存模式,应顺应技术、用户需求进行调整。如果“过滤广告”的功能不具有针对性,并且仅是将屏蔽广告选择权赋予用户,那么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6、广东省高院新闻;7、邮件记录。谋智火狐公司向Mozilla公司发送邮件请求移除UblockOrigin页面;8、Firefox浏览器截图;9、爱奇艺2018年第二季度财报新闻。用以证明视屏行业的会员费收入已经与广告收入成为两个主要的经营方式。10、网页截图。用以证明涉案浏览器默认状态是没有涉案插件的,涉案插件是网络用户的选择,符合消费者需求及社会公共利益,且并非针对被上诉人网站。

快乐阳光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时间戳证据。用以证明现有去广告插件可以有效去除网站页面的所有广告,如果允许,将影响整个互联网广告行业;2、艾瑞咨询报告。用以证明目前视频行业的主要运营模式依旧是“看广告+免费视频”、“付费去广告+免费视频”,用户选择会员服务的主要诱因是会员付费可以去除片头广告。

上述事实,有快乐阳光公司提交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203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谋智火狐公司提交的(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999号公证书、(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000号公证书、网页截屏打印件、勘验笔录、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一审庭审笔录、二审法院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争议焦点如下:

一、关于程序问题

上诉人谋智火狐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追加谋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www.firefox.com.cn的主办单位为谋智火狐公司,且谋智火狐公司自认其为Firefox浏览器在中国大陆的推广者,故谋智火狐公司应为其网站中经营推广的Firefox浏览器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其主体适格。同时,谋智火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的时间戳晚于快乐阳光公司的公证时间,在案亦无其他证据表明谋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涉案浏览器的实际开发或运营人。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谋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审法院未追加其为共同谋智火狐公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谋智火狐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指情形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首先,关于竞争关系。上诉人谋智火狐公司主张,其与快乐阳光公司经营范围不同,不构成竞争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就本案双方经营范围及经营的内容而言,一方为经营视频播放的主体、一方系浏览器的开发经营主体,两者经营范围不同。但如果仅将竞争关系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过于狭窄,不能规范许多事实上的竞争行为,不利于规制市场的竞争行为。本案中,谋智火狐公司与快乐阳光公司均通过网络实现其经营目的、获取经营收益,二者享有共同的网络用户且二者的利益有交叉。故应当认定两者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涉案行为的性质。要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指情形,应当对涉案行为是否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进行评价。关于商业道德,2016年9月1日施行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此有所涉及,其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这一禁止性规定足以说明主管机关已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本案中,快乐阳光公司经营的“芒果TV”网站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支出相应成本,且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包括影视剧集在内的视频节目中有相当比例需要支付版权费用购买,故其广告收入为其重要收益来源。涉案Firefox浏览器附加组件中的uBlockOrigin插件可以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播放页面中出现的相关片头广告,该行为势必会导致快乐阳光公司的广告播放量减少,从而影响其广告收入,导致快乐阳光公司的正常经营利益受损,其行为已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指情形。谋智火狐公司辩称,选择关闭广告是消费者的需求,快乐阳光公司未提供消费者关闭广告的选择权,已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不应得到保护。对此,本院认为,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行为并不会因为其符合用户需求而具备正当性,且被诉行为亦并非真正符合用户的长期需求。虽然用户无需看广告而直接观看视频的需求存在,但长期来看,该行为会使视频网站广告收益受损,难以维持经营,继而将增加的成本转嫁至消费者身上,最终亦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谋智火狐公司的该项辩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

第三,关于谋智火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案证据可以看出涉案插件可能系由第三方上传至第三方平台,但即使谋智火狐公司并非涉案插件的开发者,即使涉案插件未存储在Firefox浏览器及www.firefox.com.cn网站中,但由于涉案浏览器的附加组件管理器中对涉案插件进行了推荐下载服务,故谋智火狐公司作为涉案浏览器的经营推广者,应当知晓涉案插件的存在及其功能。如前所述,涉案浏览器对具有屏蔽广告功能的涉案插件进行推荐的行为已构成不正竞争行为,谋智火狐公司对该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谋智火狐公司辩称,其非涉案插件的开发者和上传者,亦非涉案浏览器的实际运营人,对停止侵权的责任承担无法执行。对此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谋智火狐公司系www.firefox.com.cn网站的经营主体,其提供了Firefox浏览器的下载,故其有能力停止该浏览器对涉案插件的推荐行为,或者停止提供Firefox浏览器的下载,且根据其二审提交的证据,其已停止了涉案浏览器对涉案插件的推荐。故其该项辩称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存在较难量化的特点,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浏览器及涉案插件的市场范围,视频行业的经营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根据合理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原则,最终酌情判定谋智火狐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350元(已交纳),由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兰国红
审 判 员 周丽婷
审 判 员 刘义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旭
书 记 员 隗傲雪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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