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台湾青年会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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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湾青年会会章
作者:北京台湾青年会 1922年1月


(一)本会称为北京台湾青年会。
(二)本会以图疏通会员意志,奖励研究中国文化为目的。
(三)本会以在京台湾人组织之。
(四)以在京台湾人入会者为普通会员。以赞成本会之目的,援助二十元以上;或协助本会之进行者,为名誉会员。
(五)本会事务所暂置北京崇文门内约耳胡同十四号王寓。
(六)普通会员每年应纳会费三元,如有特别事情发生时,得征收临时会费。
(七)由普通会员中公选总干事一名,干事若干名。
(八)职员任期以一年为限,但重选不妨重任。
(九)总干事统辖本会总务,开会时为主席;并为台湾学生入学于各学校时之保证人及保护者。干事掌左记职务:会计系二名掌会计,庶务系数名掌庶务,外交系二名掌外交之事。
(十)会员之权利义务如左: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本会普通会员应负纳会费,服务为职员之义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本会会员以台湾学生优待条件,得入学于中国各学校;本会会员得居住于北京台湾青年会馆。
(十一)本会事业:发刊月报,鼓吹中国文化;设国语研究会。
(十二)入会及退会:1、凡台湾人皆有入会资格。2、入会时须受本会会员二名以上介绍。3、入会费纳洋五元,但免除当年会费。4、凡违反本会章程,失坠本会面目者,依总会决议处分之。5、本会会员有事故时,得自由退会。6、本会普通会员离京后,继续纳会费者,仍为普通会员,但经过八年时为名誉会员。
(十三)每年春季、秋季、冬季,开定会三回,其期日、会场、会费及议案,开职员临时会议定。有特别事情时,得开临时会,但要总会员三分之一同意。议决以出席者过半数之赞同为通过。
(十四)本会章程有总会过半数之同意时,得改正之。
(十五)本会章程由民国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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