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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二十章 最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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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争端解决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二十章 最终条款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译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附件一 关税承诺表
第二十章 最终条款

第一条 附件、附录和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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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的附件、附录和脚注应当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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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到缔约方使本协定与其现行国际协定并存的意向,每一缔约方确认:

(一)对于包括《WTO协定》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均为缔约方的现行国际协定而言,其对于其他缔约方的现行权利和义务;以及

(二)对于该缔约方和至少一个其他缔约方同为缔约方的现行国际协定而言,对该其他或多个缔约方的现行权利和义务,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如一缔约方认为,本协定某个条款与该缔约方和至少一个其他缔约方同为缔约方的另一协定某个条款不一致,应请求,该另一协定相关缔约方应当进行磋商,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本款不妨碍一缔约方在第十九章(争端解决)下的权利和义务。[1]

第三条 修订或继承国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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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协定所提及或纳入本协定的任何国际协定或其中的任何条款被修订,或该国际协定被另一国际协定所继承,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该缔约方应任何缔约方的请求,应当就是否有必要修订本协定进行磋商。

第四条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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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正。一项修正,应在所有缔约方均以书面形式通报保管方其已依据各自适用法律程序批准该项修正之日起60天后生效,或在缔约方同意的其他日期生效。

第五条 保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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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定及其任何修订文本应当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秘书长兹被指定为本协定保管方。保管方应当及时向每一签署方和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提供本协定正本及其修订文本经核证的副本。

二、保管方应当及时向每一签署方和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通报下列事项,并且提供日期和副本:

(一)根据第二十章第四条(修订)和第二十章第九条第四款第(二)项(加入)作出的通知;

(二)根据第二十章第六条(生效)交存的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

(三)根据第二十章第七条第一款(退出)提出的退出通知:

(四)根据第二十章第九条第二款(加入)提交的加入本协定的请求;以及

(五)根据第二十章第九条(加入)交存的加入书。

第六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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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定应当遵循每一签署方依照其各自适用法律程序核准、接受或批准。一签署方的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应当交存于保管方。

二、对已交存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的签署方而言,本协定应当在至少六个东盟成员国签署方和三个非东盟成员国签署方向保管方交存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之日起60天后生效。

三、在本协定生效后,本协定应当在任一其他签署方向保管方交存其核准书、接受书或批准书之日起60天后对该签署方生效。

第七条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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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缔约方均可以通过向保管方提交书面退出通知而退出本协定。

二、除非缔约方商定不同期限,否则退出应当在一缔约方根据第一款向保管方提交书面通知六个月后生效。如一缔约方退出,本协定对余下的缔约方仍然有效。

第八条 一般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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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非缔约方另有约定,缔约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五年后,并在此后每五年对本协定进行一般性审查,以对本协定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本协定与缔约方所面临的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问题和挑战持续相关。

二、在根据本条进行审查时,缔约方应当:

(一)考虑进一步加强缔约方之间贸易与投资的方法;以及

(二)考量:

1.根据本协定设立的所有委员会和附属机构的工作;以及

2.国际层面的相关发展。

第九条 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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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定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8个月后,开放供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加入。[2]该加入应当经缔约方同意,并应当遵循该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与缔约方之间可能达成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二、一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可以通过向保管方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寻求加入本协定。

三、加入书应当交存于保管方。

四、一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应当,遵循第一款所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晚者成为本协定缔约方:

(一)其向保管方提交表明其接受该加入条款和条件的加入书之日起60天后;或者

(二)缔约方通知保管方他们已经履行了各自适用的法律程序之日。

五、除本条规定外,加入程序还应当根据由RCEP联合委员会通过的加入程序进行。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以英文书就,正本一份,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 就本协定的适用而言,缔约方同意,一协定对货物、服务、投资或人所给予的待遇优于本协定项下所给予待遇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存在第二款意义上的不一致。
  2. 尽管有此规定,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对作为原始谈判国的印度开放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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