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五章 经济技术合作
← | 第十四章 中小企业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十五章 经济技术合作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译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第十六章 政府采购 |
第一条 定义
[编辑]就本章而言,工作计划指缔约方依照第十五章第五条(工作计划)共同确定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清单。
第二条 目标
[编辑]一、缔约方重申缔约方之间正在进行的经济技术合作倡议的重要性,并且同意在缔约方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补充现行的经济伙伴关系。
二、缔约方应当寻求优先考虑经济技术合作倡议,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正在进行的工作和资源使用的重复性,特别是在东盟成员国与其自由贸易伙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项下。
三、缔约方同意,RCEP背景下的经济技术合作旨在缩小缔约方之间的发展差距,并从本协定的实施和利用中实现互惠的最大化。经济技术合作应当考虑每一缔约方的不同发展水平和国家能力。
四、缔约方认可本协定各章中包含的鼓励和便利经济技术合作的条款。
第三条 范围
[编辑]一、本章项下的经济技术合作应当通过工作计划中明确的与贸易或投资相关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支持本协定包容、有效和高效的实施和使用。
二、缔约方应当探索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包括侧重于下列内容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一)货物贸易;
(二)服务贸易;
(三)投资;
(四)知识产权;
(五)电子商务;
(六)竞争;
(七)中小企业;以及
(八)缔约方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资源
[编辑]一、考虑到第十五章第二条(目标)所列出的目标,本章项下经济技术合作的资源应当自愿地并且以相关缔约方一致同意的方式提供。
二、在互惠基础上,缔约方可以考虑与以下方面合作或接受来自以下方面的帮助:
(一)非缔约方;或者
(二)次区域、区域或国际组织或机构,且该方有兴趣发展互惠合作和伙伴关系以支持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工作计划
[编辑]一、依照第十五章第二条(目标)第四款的规定,缔约方应当考虑本协定中经济技术合作条款以及根据第十八章(机构条款)设立的委员会所确定的需求,制定工作计划。
二、为鼓励本协定的有效实施和使用,缔约方将在工作计划中优先考虑下列活动:
(一)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二)提高公众意识;
(三)增加企业获取信息的途径;以及
(四)缔约方可能一致同意的其他活动。
三、缔约方可以在必要并且可能同意的情况下,对工作计划进行修改。
第六条 东盟成员国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
[编辑]缔约方应当考虑东盟成员国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所面临的特定限制。应当向此类缔约方提供,提供此类援助的一缔约方或多个缔约方与寻求此类援助的一缔约方或多个缔约方一致同意的适当的能力建设和技术协助,以帮助其履行义务以及从本协定中获益。
第七条 不适用争端解决
[编辑]本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得适用于由本章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