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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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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 南溪先生朴文纯公文续集
卷第十八
作者:朴世采
1731年
卷十九

答问讲学论礼[编辑]

答姜栎兄弟问丧礼○壬申九月晦日[编辑]

栎等不孝无状。一月之内。叠遭考妣丧。并有丧礼制。不无变节。而俗尚古礼。亦不无异同。既昧礼学。又当处变之地。茫然莫知其所以折衷。兹敢条陈数件事。有所仰质。伏望参酌古今。一一指教。俾得毋失礼意。无憾于人子之心。

鄙人顷岁。重得误礼之罪。国人所知也。是宜自此以后不得有所轻论。而其间多被亲旧强勉。又不免时效瞽说。今于勤问之下。不敢有异。伏乞览后即付丙丁。俾绝他患。千万至祝。

通典庾氏问徐广曰母丧已小祥而父亡。至十三月当伸服三年。犹压屈而祥也。答曰按贺循云父未殡而祖亡承重犹周。此不忍变在也。故自用父在母丧之礼。灵筵不得终三年。庾蔚之曰诸儒及太始制皆云父亡未殡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不忍变于父在也。况父在之日。母亡已久。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乎。以此两条观之。则母亡已久而遭父丧者。不当变于父在之日也明矣。栎等前年十二月初一日先母弃背。又于是月二十四日继遭先考之丧。而丧既在一月之内。及至窆葬又复同日。其他礼制。俱无先后异同之节。然先君服亡母期服者至数十日。则其于不忍变在之义。当从庾氏徐氏之说至十三月行压屈之礼。礼意当然。而家礼中既无明白可据之文。何以则可也。虽无明证。依父在母丧之礼至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可无悖于礼耶。

父为主。又经朱子之印证。则虽于家礼无所别现。而恐无不可准行练祥之理。如何如何。第未知葬后题母主时。以显妣耶。抑以亡室耶。若以亡室则固为前后一致矣。若以显妣。则似与今日以父在为母之义。准行练祥者。不无径庭。恐当于练祭前日。因上食措辞告以依礼文行练祥之意于妣位。然后其于幽明常变之际。可绝遗憾。若考位则生时已知其意。又无行祭事。似不必告也。未知如何。适有曾所经历者。故敢并及之耳。

卢履冰曰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朱子亦以卢说为是。若从朱子说及卢说则祥而后似当彻几筵废止食。俗礼从厚。虽当祥祭之后。仍奉几筵不废上食之礼。元非古礼。从俗厚礼不废上食之节。亦无害于礼意耶。

父在为母之服。仪礼家礼今制国制互异。故今之礼家乃以朱子之意。参用仪礼国制。而定为杖期。其所谓上食者。亦皆因本服三年与期而为之长短。然则杖期之上食。只当止于大祥之日。自合于卢氏朱子之旨矣。殊无可疑。第尝见寒冈郑先生答人礼问。任屹安之泰有欲依张朱诸先生说。父在母丧一周。大祥后彻几筵。别置它所。仍行上食三年之说。此虽难为古今之通制。而如今哀家所遭名实少异者。仿而行之。或非大过也耶。惟在量处之如何耳。

杂记曰有父之丧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服也。服其除服。卒事返丧服。注云除服谓祥除之服。以示于前丧有终也。今若将行压屈之礼。至十三月而祥。则当行祥之日。虽重丧在躬。犹当暂释重服。以白布衣白布笠将事。以示前丧有终之意。卒事返丧服耶。

以杂记之说推之。则其于父丧除母之服。决无所异。如来教以白布衣白布笠行之恐当。

朱子曰。亲丧先满先除。后满后除。又曰。当计日月实数为节。此谓在外奔丧。成服有先后者也。先妣之丧。仲弟在道奔哭。丧出翌日到家。故与在家兄弟不同成服。差一日成服矣。今于练祥之日。当计日数。亦将差一日脱服耶。虽不得一时成服。成服既在一月之内。则到今一时脱服。抑或无妨耶。三年之内。皆所以象生时。则今于练祥之礼。皆为先君变除之期矣。当其行事之日。或有告辞之节耶。家礼既无现出可据之端。参酌情礼指教如何。

此礼所争。在于一日之差。揆以人情。似当同时而除。然非但朱子先满先除后满后除之文甚明。杂记又有大功以上必满日数而后成服之说。以此推之。服之成也既已异日。则其除也恐无必当同日之义。愚意异日者为是。告祝一节。所示殊得礼意。已具其说于第二条下矣。如何如何。

答姜栎再问十月十七日[编辑]

栎等至不肖。不能自尽于亲丧。比于礼之变者。窃有所疑而莫之决。敢因左右而请命矣。伏蒙不鄙辱赐回教。考据经传。明白开示。虽以愚顽。亦晓然知所从矣。但此乃无于礼之礼变。而欲不失其正。人子之心也。先贤所论。互相径庭。一有所失。便作终天之悔。苟有不安于心者。不害其反复禀定。兹复条陈如左。以俟指挥。伏乞不以烦渎为罪。更赐裁教。十一月行练之意。已闻命矣。将欲于今月卜日行之。近考愚伏集。则与前来教大相不同。故别纸书上。而丧服疏义若是其明白。通典徐庾之说又复如被。吴氏乃曲引贺氏祖亡代重之说。欲推之于母丧者。固所难晓。而愚伏所答又如此者何耶。借曰贺氏祖亡犹周之说为不足据而推之。则丧服疏说。黄勉斋受朱子指而著之于经。为万世法者如青天白日。舍此而它求。则不几于委巷之礼耶。且本疏所言乃父丧中遭母丧之谓耳。父先亡而遭母丧者。尚不得伸服。则况如栎等先君在世。服亡母期服者至于数十日。比之父丧中遭母丧者。尤有间焉。到今伸服三年。则殊非不忍变之义。以此言之。其为压降之礼明白无疑。而愚伏先生平生从事于礼经。岂于此等大礼。有未及究。而其言乃如此。未知亦有所据而然耶。

礼经立制。本以天理人情。参酌而定之。此所以为万世通行之道也。然礼制一定。而人情事理渐多。故或有古礼今礼之异。又有礼宜从厚之说。今以通解续父卒则为母疏义。参以通典宁可以父亡而变之之文。其于哀家所遭。恐无可疑矣。兹承垂示愚伏答问一款。不胜瞿然之至。当时亦知沙溪问解中引杜说之意。不无迟疑者。第窃谓此虽出于所谓后世人情从厚之类。然比之礼经通典等义。当有轻重之卞。故不敢并举而为说矣。今愚伏之见又如此。似难轻议。抑无乃二贤所论。自为今礼之可行者耶。亦难胶守一说。惟乞哀侍勿以鄙滞为拘。益加博询而审处之。庶尽追孝之理。千万至仰。

变除时所服。亦以白布衣白布笠承教矣。或曰杂记所论。乃母丧中除父服之谓耳。凡常时服母丧者。不敢以齐衰入父庙者。所以尊父。既已除父之服。则不敢复以母服卒事于父祥者。亦其义也。今则斩衰在身。若以除轻服。而遽脱父之重服。着白布衣白布笠黑网巾则便同平人。不但骇俗。亦所不敢。不知此说如何。又考疑礼问解父丧既顈之后。当妻之二祥。以布衣孝巾将事。此亦可见重丧不可轻变之义。而但杂记所言。乃所以示前丧之有终。故虽诸父昆弟之丧。亦服其除之服。卒事返丧服。若必以布衣孝巾将事。则与服其除服之义不同何耶。窃又念之。古者斩衣之葛与齐衰之麻同。则父之练前与母之葬前。无以异矣。通解本疏曰若母之葬前值父二祥。则不敢服祥服。不忍于凶时行吉礼也。果尔则今于斩衰练前。为脱齐衰之服。急着白布衣白布笠黑网巾而将事。则终有所未安于心。姑依疑礼问解布衣孝巾等制及横渠先生心丧墨衰之说。或有可折衷行之者耶。仲弟既不得同日脱服。则练祥等祭皆不得参耶。

变除之节。杂记所论。可谓明白矣。今承或说。似亦不无其义。但于注疏及后儒说。俱无父母异同之论。未知果如何耳。至于通解丧服变除。虽有葛麻同服之文。若其疏意。实以凶时不忍行丧祭。故自不得服其祥服云尔。初非所与于葛麻也。第白布笠白布网巾此亦不宜用黑。白布衣。只借白色衣冠。以示前丧有终之义。恐无不可者。但三件制度。皆是常著之物。有异于古礼所除之服。犹是缌功冠绖之类。则欲以问解所论布衣孝巾行之者。实出于哀侍折衷详审之意也。然白布冠行祥。实因士大夫间通行之礼。亦冀更加博询。知其决不可。然后量行新礼。方甚周备矣。如何如何。

再蒙俯询之勤。益用悚惕。虽于情契之下不得不尽其愚。而惟是伤弓之人。虑无不届。幸乞勿烦外闻。千万千万。

答姜栎问癸酉正月八日[编辑]

前者屡以礼疑仰质左右。伏蒙指教。既已遵而行之矣。而罪人家凶祸。实是人世间所未有者。每当变除之节。辄与古礼相反。兹不得不更禀而请教耳。前年先考丧出之日。罪人与第三弟方在死生关头。朝暮待天。而且在异室。故家叔不忍通讣于其中。待其稍寻生道过数月。然后始通。故丧出于十二月二十四日。而受服在于明年三月十四日矣。到今初期之日。依朱子后满者后除之文。罪人与第三弟皆不得服练。然罪人既是宗子。而不可行吉祭。则支子又不可以主祭。故不敢以祥礼行之。亦依朱子所论其间忌日略设祭奠之说。祝辞书以初期略变祥祝而用之。朝夕哭亦不敢废。欲计罪人受服之时。择日而行小祥。未知此果不悖于先王之礼耶。且明年再期之日。似当撤几筵入庙。而罪人既不脱服。则众子亦不敢主其事。虽过再期之后。仍奉几筵。不废上食。直待罪人服满之日。然后乃为撤筵耶。伏乞一一裁教。

承谕以宗子主祭之故。退行练祥于受服之日者。其礼原于曾子问注疏。成于朱子答曾无疑书。哀家所行。正得其义。虽于再期之时。恐无异同也。如何如何。盖以丧服小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及通典司马操论为人后者更制三年等说推之。皆可为变礼之旁照。无甚疑贰。是固与本丧二十五月之期。不无参差。而亦无他道愈此者矣。第礼意精微。既难的知。人见各异。每多卞讼之端。以此不敢质言。幸乞更加博询而处之也。

答兪岦问礼○壬申六月十九日[编辑]

家庙祀事及丘墓节祭。宗子宗孙或未躬参。若使诸子诸孙中替行。则祝文阙之耶。抑以伊时所参人代名告行耶。

宗子不得参祭。则使支子摄行礼也。其祝辞曰孝子某使弟某或子某。告于某考云云。所参人不敢自告也。

心丧人以黪笠黑带变制。虽与彩衣色带者有异。便是吉服也。常时居处接人。则似当不论其衣带。而如朝夕祭受吊哭泣之时。以素带易行。抑未有不可耶。且一家之丧则勿云期大小功缌麻。当服其服耶。成服后还带心制黑带耶。

冠与带俱黑。则只变带似无意义。然礼家服中行参庙中者。权借黑带以行。依此借白带参吊恐无妨。一家大小丧则虽斩衰当成服。况论心丧耶。

答吕生光周问丧礼○癸酉九月十八日[编辑]

示意谨悉。问解虽有丧中不可行禫与吉祭之说。此则以方有斩衰正服者而言也。今左右所持乃心丧。凡所谓心有哀戚之情。而身无衰麻之服者也。如必以此而不得行祖父三年之终祭。承重改题之吉祭。则是殆以轻哀而废重礼。不待校证而明矣。唯当祭不着纯吉之服。莅事不行受胙之节。犹不至为自同于平常之人也。鄙见如此。第增悚仄。

答金汝精问三月一日[编辑]

唱喏安置万福。何谓唱喏。何谓安置。何谓万福。必是日用常谈。而今世罕闻。敢此质问。

安置者。盖愿平安也。万福者。盖愿万福也。唱喏者。道安置万福之时。引气之声也。乃中国恒用之语。

设馔图醋楪不得不代以清酱。而盛以楪恐何如。楪亦木豆耶否耶。

楪者恐如今沙贴匙之类。今恐代以锺子。或小甫儿为胜。

扱匙饭中西柄。似无可疑。而龟峯别有立论者。必有所见。而克成昏迷不免疑惑。敢此伏问。

龟峯扱匙微偃之说。只是取以匙取食之意而已。今详南北曰纵。东西曰横。凡祭馔皆横设。正筋亦然。若独于匙纵扱则恐未安。如何。

祭酒之义。似在初献而已。而亚献终献皆为之者。是何义。

亚献三献。亦当祭酒之义。详见家礼本注可考也。

墓祭及土神祭布席行之者。有何义耶。

床石乃后出之制。故家礼只布席设祭。盖食床。非长设之物也。

凡遭丧遭服者。或出他旅中遇朔日。则亦当望哭否。

遭丧服者。若俱持制服。则或可择间而哭之。不然难行。

七情之初动也。思省义理。有合则发用。不合则沮遏。使不得轻动。似是谨独之功。而克成不然。或有喜怒哀乐动于内也。虽悟其难以发用于外。而必也质于友或师门。然后心安气顺。恐是亦私意否乎。

虽或善情。若不中节不当时。则不可轻发于外人。况未必中即当时者耶。此乃涵养省察之实功。切宜加慎。

答金汝精问礼○三月二十六日[编辑]

定省时拜揖之礼。当何为。师座间参谒礼节。亦当何为耶。寝所侍侧者。有以异乎。

定省时拜揖之节。此间诸生久欲讲闻。而终不能得。盖事亲之礼。莫备于内则。而无其节故也。朱子尝论朝夕哭无拜曰。常侍者无拜礼。子必俟父母起然后拜。此亦可见矣。大抵经传皆无父子君臣师生朝夕进见之节。父子朔望出入之拜。始见家礼。君臣之礼。亦非谢恩陈贺出入之时。则虽经筵进见。无别仪耳。师生之礼。始见栗谷院规。似可据此而行也。

侍食于君。君祭先饭。于父于师。亦然否乎。少事长贱事贵亦如何。

君祭先饭之礼。未知其必行于父师。盖具馔而进于父母舅姑时。固当致诚。但未如国家为君设官备物。各有所司者也。如何如何。礼之于父。有尝药而不言尝食。其或有间而然耶。至若君祭而已不祭一款。虽于座中长者尚然。况父师之际乎。

父丧未除而遭祖母丧者。当服何服耶。以服制论之。斩衰重而齐衰轻。以世系论之。祖母重而父轻。恐从世系归重祖母服否。

礼丧服小记及间传。亦有并丧兼服之制。而有难的行。至于并有父丧祖母丧。而常服某制者。礼无其说。惟通典杜预有父母丧互服之说。而沙溪引之以为母丧祖母丧互服之断。今于父与祖母之丧。势当以此斟酌之而已。盖祖母卒哭以前。当服新丧之服。卒哭以后则俱是小祥前。当还服旧丧之服。以此量处。庶合礼意。如何如何。

凡叠丧者于其先丧之练祥禫也。宜服练服或祥禫服而行祀否乎。

叠丧者于先丧之练祥。当服其服。见问解大祥条。自可据行。惟禫祭则系是吉祭。似当更详处之耳。

扱匙横扱之意。则既得闻命矣。匙有面焉有背焉。东面扱之则自不失西柄之意。而与横设之意亦无抵牾矣。北面扱之如龟峯所论者。则虽有微偃之说。与西柄及横设之意。俱有抵牾。窃恐如何。

扱匙之说。厥后归考龟峯答问。盖纵扱者。以匙加饭之节。横扱者。以匙取饭之节。取饭之意。虽似较切。而更思之。祭祀之礼。只取大意。恐不必一如生人所为。纵横亦非可拘。故今拟从众顺扱。使西柄之义益明也。如何。

象傲悖德。而父母不悦。则舜如之何。

此事千古。唯有大舜所行规模耳。舍是恐无它道理。然其傲或不至于象。则犹可善处矣。

答金汝精问六月二日[编辑]

伏地谨伏问。性与德有以异乎。何谓性何谓德。

性与德之训。中庸首章尽之。其分则受于天为性。得于己为德。

元亨利贞谓之四德。而元者善之长也。则元为太极之全德否。

天之道元为长。人之性仁为首。似可以太极之全体称之。然其说曰元亨者诚之通。利贞者诚之复。又曰诚者五常百行之本。以此推之。元仁非太极。诚是太极也。

仁义礼智是人之四德。而仁为本心之全德。则四端七情之发无私邪者。一从此德而流行者否。

仁虽本心之全德。其用既有四端七情之殊。则亦难全以仁目之。然其发用大体则似不外于此矣。

祭馔中鱼肉之腥熟。无所考证。然熟而荐之。诚无所伤矣。至于蜜果杂用于果品元数。则有违于膏煎之物不用之义。窃恐如何。

礼曰馈食之道自熟始。然则腥熟并用。古之义也。至家礼以常馔代俎肉。故无用生之法。或有以鱼肉当之。恐非其伦。膏煎之说。亦出礼记。然今之祭馔。多与古礼不同。若必因此而不用则太泥矣。但不可为正法耳。

以清酱代醋楪而奠于匙楪之东者。郑蓝浦犹以为病。而克成浅见正合于奠醋本意矣。至于扱匙之取龟峯所论者。则并与蓝浦所见。俱未免疑惑。何者。以前日下示纵横之意论之。必以横扱为宜。则东面扱之。然后自不失西柄之义。而并其横设之意。得无抵牾矣。以宋龟峯所论取食之意。北面扱之而微偃于西。则似甚抵牾。敢复伏问。窃恐如何。

要诀备要皆用酱。而失其所置之方。故代用于醋楪。乃鄙见也。其疑变通之或涉率易者。不无其义。然以事理参之。恐非大误也。扱匙之说。具在前答。不复论。

祀后土与墓祭云布席而不云设卓者。恐以园野之礼。只从简便而然否。

后土及墓祭布席。盖以古者用席不用床卓故也。今则并用床似可。但俗人必为石床长设于墓前。此则无义矣。

答泰初侄问七月十六日[编辑]

序。王公国都。记中王宫王者之宫。国都诸侯之都云云。意则固通。而语似欠明。愚见则此不必分称以王者诸侯。似当只以立学之处所看也。王宫通指东胶。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及诸侯小学在公宫南南之左也。国都似通指虞庠。小学在西郊。诸侯大学在郊也。盖郊是国都之外而称国都者。犹王宫之东亦称王宫也。举王宫而言则公宫可以通看。未知如何。读书记大学

来说亦是。但章图曰天子之学。即王宫之学。诸侯之学。即国都之学。盖以大义为主也。

经。章句大全记中大全。谓诸儒小注也。下语似未稳。窃详章句得小注而后方有大全之义。非小注独为大全也。似当曰大全云者。该小注而言之也。未知如何。

得之。

明德者者也。窃详凡德字有得字之训。故人之所得乎天云者。固是照管字义。为德字张本者也。然尤庵以此为释德字者则果误矣。记中所谓就明而德已在中者。诚为的确。其下所论俱极详悉。但所谓天者命也性也之性字。恐是理字之误书者。而能致其虚灵不昧之能致二字。恐未稳。如何。区区尝以为只虚灵不昧四字。即所谓明德而正指心性也。以明德分言之则虚灵不昧处是心。虚灵不昧底是性。如是看敢问如何。

所示误处。尽看得是。末段说亦皆通允矣。大抵鄙论明德一款。固为有据有证。井井不紊。第金生直卿尝谓通下者也以上。方是明德之全训。当时以为太拘。今以下文当因其所发而遂明之及或问所谓全体大用盖无时而不发见于日用之间者揆之。恐此说终为周备无欠。亦不可不知也。

人生得天地之性。语类答陈北溪知觉之问曰。理未知觉。气聚成形。理与气合。便能知觉。北溪必因师说而有此言也。果似无病。而栗谷非之者。恐是赚连当世分看理气之弊而幷疑先儒也。至于沙溪,守梦又因而推之太过。记中所论诚然矣。然举太极说以下五条以驳栗说。恐非所以尽前人之意也。如程子之论性。与孟子不同。而程子岂不知孟子之意。又岂斥孟子之言也。要之两说皆不可无。而惟观其所从而言者如何耳。幸于此更加详审。简当下语如何。盖理气固是二物。而所谓有先后有相合。乃穷源极本之论也。据物上看则实未有相合之时相离之处。若以言语指拟则可以剔出对举。以明理自理气自气之脉络。然不可以造化机括处。便谓真有偏出双行之实也。朱门以来。理气之说甚明。后儒因狃于分析一边。反不明于造化者多矣。栗谷以独到之见。有为而言之。故只举程朱所论混合一边。推衍说破。终未见其为病也。但必欲论栗谷之过当处。则栗谷之意凡于分说理气处。在先贤则恐或下语未精。误学者眼目。在前儒则或恐其滞于言语。实未见其道体。窃恐其意似已偏了。且乐浑全而恶分析。则难以明理。又理之一字。尤有切于用工。故圣贤教人。多在偏处说。而犹不能无后弊。况又恶人偏说。只务察其混合之妙。则恐或至于微看理字。见得气重。其弊反有甚者矣。栗谷急于救一时之弊。不暇深念其后弊。此似是栗谷之失也。愚见如是。未知如何。

此段所论。殊极谆切。不任荷戢。盖栗谷以高明超卓之资。其于理气性情上。实有自得透彻之见。岂后学之粗涉儒家。只管推排文义者所得以论乎。第其义理周正处。惟在圣学辑要论心性情章中。至于理气长书横说竖说。虽似痛快。其间名义道理。往往不无与先儒出入者。至以朱子四端理发七情气发之语。直为记者之误。不思就本文更求通看默会之道。则恐其主张不相离。非有合之意。太似过当而然也。虽其本意欲矫退溪云峯之失。而其说不免偏重如此。一弊未祛而一弊又生。岂能尽得圣门中庸之理耶。但观来说其所加勉于弊论勤矣。然其自议此老则无异所谓同浴而讥裸裎者。亦未知何如也。本说更详之。别无剩语。惟一向至气合八字删去耳。

当因其所发复其初。记中又按一条。所谓因其所发。似指诚意而言。盖此所发。实承上文本体之明说下来。故当以情言之。窃详此段脉络正意。固不出情之一字。比经文条目工夫。别成一义明矣。盖与正心傅章句说察说敬者。同有功于后人者也。然其大义自与经文不异。故语类曰明之之明。乃致知诚意等事也。今以所发地头言之。爱亲敬长之知。好善恶恶之意。亦在其中。此意似又不可不察也。鄙人读书之拙法。先寻脉络正意。然后如又有馀意之自在其中者。窃欲从地头兼看。以足用工之节度。未知此个意思。毕竟为看书之病否如何。

所谕别成一义与说察说敬同有功于后人者甚当。爱亲敬长之意。已在小注朱子说中。以正意为主。以馀意兼看者。自是读书之通法。但有些少牵强之病。则便非正见也。

知至。语类曰寻常只将知之至作尽字说。近来看得合作切至之至。知之者切然后贯通得诚意底意思。如程先生所谓真知者是也。朱子此言。虽非知至之正意。而备言外之一义。幸依记中兼存一说之例收录如何。寻常点检得人已上不得力处。都在此关。故窃尝有味乎此言。漫及之耳。

语类切至之说。得所未闻。当加添录。甚荷甚荷。

必自慊而无自欺。一于善。改以必自慊。既是朱子晩年定论。而为万世不易之训。而区区寻常未见其晩笔较好于旧说。尤未晓北溪之以一于善阙却恶恶一边为欠者也。今见吴氏虚斋亦不能无疑于此记中。只斥其非。而不言其一于善之当改处。愚意又不能释然。因窃更思之。经章句中特于诚意致知格物训诂之下。幷以欲其二字继以言之。其意不过曰格物欲其物格。致知欲其知至。诚意欲其意诚云尔。非有所以重言用工之意也。然则一于善语虽要切。正是诚意之事已自在于实其心之所发一句中矣。非所以叠说于诚意处也。朱子之所以改之者。或出于此欤。自慊自欺之得序与传文所云相左者。不必费辞。自有可明者。传文之毋自欺。为诚意之事。此注之无自欺。为意诚之验。盖毋字与无字意不同故也。傅注之得序相殊。各得其当。从可知矣。如是看得。未知如何。

此所论皆甚明允。甚慰人意。鄙说中至其不分善恶云者以下。皆欲言一于善当改之意。虽或未臻痛快。固自有义。幸更详之得序二字。似出于节要与南轩论中和末书。然纸头注云得唐本作次。则今恐不宜循用也。

格至也无不到也。穷至之穷字。寻常以为穷究之义。盖欲看以微带穷推究赜之意也。虽观诸书。无有的指如鄙见者。而程子之必称穷而至之。章句之必加穷至云者。太煞有意。似不可与极至之义无甚分别矣。今见沙川之言曰穷字之意。与所谓如穷人无所归之穷同。如是则意味不紧切。而记中似亦从之。未知鄙见果误耶。更赐示破如何。○栗谷所云格物之格。穷底意多。物格之格。至底意多者。只明其穷底意上重而下轻。非谓至字之意上下有间也。亦似无妨。而然终涉苟简。且其所以谚释。正如沙川之说。殊欠平顺。记中虽以偏重斥之亦可矣。而其所谓已穷至之说。与愚见微不同。敢此取正焉。窃谓格之为训。只是至字。而在格物则穷字意思自在其中。非人强加之也。不如是则意不通。稽诸他经。亦多此例矣。至其在物格则只用至字训而自足。无待乎穷底意也。栗谷虽以一字之义。上下差异为嫌。而其所为说。终觉苟简。宁不如一依格物注必下穷至二字。物格注只用至字之意。看得尽自然。是故栗谷又有物格只是至底意之说。恐当为定论矣。且以格物之穷至。对致知之推极。物格之无不到。对知至之无不尽。殊极整齐简易。经文本意似只如此。未知如何。

格物一章旨趣工夫。俱无明白可据者。程叔子始曰格至也。穷理而至于物则物理尽。朱子仍之。不敢有加。盖尔雅释诂有格至也之训。其本似出于此。而亦无明证。寻常以为格虽正训。非穷究其理则无以成其至。故曰穷至事物之理云尔。盖既曰穷究则所谕穷推究赜之意。岂待前说而保其必然耶。至于沙川穷人之说。非穷究之谓。乃穷极之称。字虽同而义则异。当时以其上下文义取之。亦未有必从之见也。要当商量去就耳。○格物之格。兼用穷至两字。物格之格。只用至字。栗谷及鄙说皆嫌其上下异义而然。然栗说物格之格全无穷字之义。而曰至字意多。有若穷字之意亦与其间。故所谕苟简者是也。虽于鄙说其无穷字之义正同。而只因工夫功效两节。而曰既于用功。可曰欲穷至。则其于收效。岂不可曰得穷至乎。义或小碍。而理无不通矣。若来谕所谓或穷至或至。各还其本意云者。最为经省无病。谨当以此为正。

峻德。记中按峻德一条。自必加克明之功以下。恐成语病。无已则只曰峻德虽是固有之大德。然其功效极至之后。方见其大云云。则见之者不疑。如何。

所谕未详。岂以尧是生知之圣。故加功以下。反成语病耶。今欲自必加至之域。改之曰必有克明之功。然后其德云云。如何如何。

诚其独也。末端又按两条所云自欺取舍之说。考核明的。愚意亦尝以辑注所谓非指下文小人间居为不善而言者为主。而不察于容其二字之义。今见记中云云。殊觉释然。但朱子所谓旧说终非本文之意者。盖似以所谓自欺之根为太委曲而言也。今虽以传文文义观之。掩其不善而著其善。自是自欺之甚底。好善不如好好色。恶恶不如恶恶臭。自是自欺之微底。此个意思依然自在。然则以两节大义。虽固以毋自欺与自欺反说一遭看了。其间又自有精粗之别。亦不可不知。不尔则非少病矣。然则记中末段所论旧说之失。似涉太过。若删去之失二字。则语义平当而文势亦不妨矣。○记中所论自慊之义。殊极详确。然窃详自慊是形容好恶得真时意态。推其地头。正在诚意意诚之间。从其轻重而通言于工夫功效。恐自无妨。语类中诸说之同异。似固然矣。今若必以言于工夫者为定论。则似未见其的确。而又引经文章句为证。恐非其当。未知何如。

来谕好善不能如好色一款。所论亦好。末段二字亦已删之。○所谕自慊之义。正在诚意意诚之间。从其轻重而通言于工夫功效者。岂以以自慊为功效。不惟诸儒之言如此。朱子说亦有之故耶。诚意意诚。其间所争固不多。然义理文势有主有客。今方说毋自欺之功。而曰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慊。反欲归之于意诚之效。则将置富润屋德润身于何地耶。且不从朱子晩年手笔。而欲因语类未定之说。必为通看于彼此。恐亦未当。若曰其以工夫看者固是正义。苟能诚意则意固已诚矣。其间不甚相远。亦为如此看则其或可耶。不敢质言。

以审其几焉。按几者动之微一段。与意者心之发不同。盖欲推上一步地痛下工夫云云。殊涉可疑。几虽动之微处。犹不可与情同指。只是指意之初萌处而言也。盖意是缘情计较。所涉稍广。故拈出其初萌处。以为猛省之地。若谓之推上一步地。则便是未发境界。恐不可如此说也。大凡独者以意之地头而言。几者以意之几微而言。虽所指各异。而不害为三者同一途也。且欲动未动之间云者。寻常未晓朱子之意。从古圣贤教人用工。只在心之未发已发两件而已。安有别寻其欲动未动之间而用工之理乎。妄意朱子此言。盖指其意之稍涉事为者而言。故不得不如此说也。未知如何。

所谓推上一步地者。正指欲动未动之间而言。非有所干犯于未发境界也。易曰几者动之微。通书曰动而未形。有无之间者几也。其注问几如何是动静体用之间。朱子曰似有而未有之时。在人识之耳。盖意者心之所发也。独者人所不知而已所独知之地也。几者动之微。欲动未动之间。便有善恶。然则意者心之发与通书几善恶之训。皆似泛指而通言耳。几者动之微。是欲动未动之间。又与易所谓吉凶之先见者。实为几之最上初头。似有而未有之际。故曰推上一步地。痛下工夫。虽不出于意独圈套。而乃在于意独初头云尔。辛更详之。如何如何。

近思录首篇太极图说注。精粗本末无彼此也一句。愚寻常以为此与形而上下为道器。大义略同。精粗本末似属形。彼此似属道器矣。且此句文势。实与上句五殊二实无馀欠相对。而意义则参差作对。盖精粗本末对馀欠。彼此对五殊二实矣。栗谷所谓一理通于无精无粗无本末无彼此之间云者。不成文义。似必沙溪传说之误也。然熊氏所谓阴阳为粗为末之说。记中所论阳末阴粗之道看来。毕竟未安。敢此禀质。近思录

大抵图说精粗本末彼此语。与上句五殊二实无馀欠相对。而意义则参差作对一款。反复推究。终未见得其必然。不敢有说。鄙记阴阳粗末之道以下两句。亦尝病之。今来说又如此。谨改以阴阳之粗末。太极之精本。似差简省。未知然否。

心一也观其所见如何耳。记中惟观所见之当否云云。恐似非程子所谓如何二字本意也。愚则以为惟观其著书者之所见。在于指体而言则只一个心字可以未发看。在指用而言则只一个心字亦可以已发看。未知如何。

心一也条。鄙说当否二字。曾修改而曰在体则谓之体。在用则谓之用而已。恐亦不背于来谕矣。

答庶族侄泰崇问正月二十八日[编辑]

祖考墓表称号。

未复官之人题主称及第。乃我国通例也。墓表恐无所异。至于称别号。或是非常调者。不得已之事。似难为法。

所生祖母神主称妣及傍题称孝字。

既有嫡母夫人称显妣。则其所生母只当称亡母。若以退溪亡字未安之意为拘。则以故字代之亦可。若其称妣及旁题称孝者。皆非是。盖亦以妾母不世祭。则于祖母无当故耳。

外家祭几代。

礼无祀外家之文。安有定著几代之制乎。凡无于礼者。当以俗例人情参之。异得其正。以此博访而详处之为可。

朔望焚香节次。

朔宜行参。望宜焚香。所以有差等也。若家甚贫。一盏酒一器果。亦不能备者。只得并行焚香。但其仪则用朔望之礼矣。

墓祀若不得行于墓所。则当行于家庙耶。其礼亦如何。

庙中诸主之墓皆在一处者。若墓所有故不祭。则四名日并须代荐于庙。以常时不行节祠于庙者言。若常时并行墓祭俗节者。自当不论。然馔品当用庙中俗节之规。不可用墓祭盛馔。盖庙严不得辄用墓馔而荐也。若诸主之墓各在。或行祭或不行祭。则恐难拣择而行之。并姑废似宜。

瘟疫行祭与否。

合家染瘟疫者。势似不得行祀。世人或以邻里近村而不祭者。惑矣。大疫则只儿少染痛。恐无不可行祭之义。小疫则自前国俗无忌祭之事。不必论也。

产家过几日后行祭乎。

礼妻将生子居侧室。夫使人问之。至于子生。夫又使人问之。斋则不入其室之门。然则惟产者不与于祭。其馀家人自若行祭可知矣。若所询只一妇有产。他无代行者。则其势亦只得姑废而已。恐无奈何矣。

答锦平孙问正月二十三日[编辑]

以此纸送达坡丈座下。得其回教以示幸甚。问有三配从夫同葬一岗者。而其葬地次序男位墓在第三位。第一配墓在第一位。第二配墓在第四位。第三配墓在第二位。盖其始葬也。不能逆料他日事。而其后则拘于地形。以致先后易次。到今无可奈何。而享墓之时。同陈一床。则其陈设饭羹及献酌之际。当从葬地次序而为之乎。抑从享祠宇之礼。一以男女先后之次为之乎。

甲者曰享墓之制。一从葬地。酌献之时。当以献男位之酌奠于第三位。次以献于第一配之酌奠于第一位。次以献于第二配之酌奠于第四位。次以献于第三配之酌奠于第二位。而饭羹陈设。亦当依此图奠酌次第而为之矣。

图乙者曰凡享神之道。祠与墓不异。岂可以葬地之换次。幷易其酌献之次第乎。当依享祠庙之制。以献于男位之酌奠于第一位。以献于第一配之酌奠于第二位。而第二第三配之酌。亦当仿此。以奠于第三第四位。不可拘于葬地之次序。当如此图矣。

甲乙两说。俱出臆见。未有以古人之定论证之者。朱知或有古昔可据之礼耶。东平尉郑载仑

凡处变礼。虽解正据。必有旁照。如今律官无正律。则用比律可以斟酌上下也。今此礼事理乖违。于古殊无可据。安有定论于文字间乎。假令有之。生精昏已多。又非其所及也。惟思家礼葬法男西女东。而世俗或不免易次为女西男东者。其家立石于墓前。书夫人祔右字以别之。然则其祭也。必先设于男位而后女位。与以西为上之常制不同也。今四墓同冈而乱次。视此尤甚。实无斟量合礼之势。如就所示甲乙两说而言之。甲者为胜。以其本位虽乖。而可因行祭次第。犹得义正而礼当故耳。若如乙者之说。其势倍艰。盖祭必依神。虽曰祠正而墓乱。不从当位之墓次。而乃从远隔之祠次。其于彼此交互之际。恐有益觉其难安者矣。但来意欲知古人可据之礼。而卒又奉进臆说。是诚无如之何也。区区愧叹。不止为僭汰之私而已。

答弼明孙问壬申九月十六日[编辑]

四时节祀及忌祭墓祭卒哭后。则当依备要所著使服轻者行荐。亦以单献行礼。而既已过祀于家内。则身不参过。心有所缺然。或可以参祀而不为亲自奠献耶。抑将使服轻者行荐。而辞神后参拜耶。

若有服轻者行礼。则丧人恐辞神后参拜为胜。

节祀及忌祭墓祭。既不能备礼行祀。则祝辞皆阙之耶。或以代行之意。告于祝辞中耶。

读祝乃祭之盛节。丧中忌墓祭既不能备礼。则阙祝似宜。节祀乃指俗节参礼而言。本无祝矣。

四时节祀。既有行过之文。则祢祭似与节祀无间。当为设行。而节次则当依备要所著节祀之礼耶。

祢祭与时祭意义一体。居丧时亦恐不得行。

朔望参。亦使服轻者代行。而不为参过耶。或以俗制丧服依前荐献耶。

朔望参。视忌墓祭为轻。丧人虽以俗制丧服。入庙行参。不至有妨。

晨谒。三年之内姑阙之耶。或以俗制丧服依前为之耶。

当姑阙之。